HNPR-2026-36007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整合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6〕20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根据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文件要求,对我省现行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定价
新增辅助操作类项目43项,同步制定一类价格、二类价格、三类价格的全省最高指导价;废止停用现行辅助操作类项目22项,修订8项。各市州医保局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水平、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负担能力,合理测算确定本地区规范后的辅助操作类项目政府指导价,且不得超过全省最高指导价。市州医保部门制定调整价格政策,应按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告省医保局。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并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付费标准。
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二、规范项目执行
(一)项目兼容。医疗机构有关医疗技术创新改良,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按照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执行。
(二)价格构成。政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产出所需的各类资源消耗,价格构成已列明的各项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
(三)可收费医用耗材。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同时,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刀具和一次性光纤的,按零差率销售,不得收取辅助操作费用。
(四)加收项目。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各项加/减收水平后,求和得出加/减收金额,其中项目单价含时长加收。同一序列的加收项,不重复收费;不同序列的加收项,例如“01彩色多普勒超声加收”和“11便携式超声引导减收”可以同时收取。加收项两位编码第1位相同的,视为同一序列。
(五)缺数减收。医学3D重建、手术路径导航、手术机械臂(导航)、手术机械臂(参与执行)、手术机械臂(精准执行)、远程手术等辅助操作费,医疗机构未上传医疗数据和设备运行记录的,应执行减收政策,减收标准100元。
(六)其他。仅提供照明、直接放大成像功能的通用型显微设备,纳入眼科、口腔等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构成,不再收取“术中显微成像辅助操作费”。同一复用刀具有多种辅助操作功能的,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时,按收费标准最高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计费,不叠加计费。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费单台设备同时具备导航、部分执行、精准执行中的两项或三项功能的,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时,按收费标准最高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计费,不叠加计费。各类引导费用不与手术路径导航辅助操作费、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费(导航)同时计费。
三、有关要求
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踪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