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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零自付”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1日

    一、政策出台背景

当前,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与参保群众期待仍有差距,部分家庭生育负担依然较重。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40号)等文件精神,我省进一步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政策,通过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零自付”(以下简称分娩“零自付”),切实减轻参保群众生育负担,规范生育医疗服务行为,助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从5个方面对分娩“零自付”政策的保障范围、待遇标准、定点管理、结算规则及有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一是政策保障范围。明确了分娩“零自付”保障的是平产、剖宫产临床必需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同时明确了医保目录外项目以及其他非医疗服务项目不纳入保障范围,由个人自行承担。

二是政策范围内分娩费用全额保障。明确了参加我省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均可以享受分娩“零自付”,政策范围内分娩费用不设起付线,医保基金予以全额保障。

三是实行定点管理。明确了对纳入分娩“零自付”实施范围的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由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愿申请定点,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互认。

四是规范结算管理。明确了准入原则、结算方式和退出机制。准入方面,低风险或一般风险等级的孕产妇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原则上按“零自付”政策结算结算方式上,实行定额包干支付,各统筹地区可合理确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包干标准,平产不超过4000元、剖宫产不超过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退出机制上,自愿不参与、在非分娩“零自付”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分娩(不含已备案的省内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及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的孕产妇,按原生育保障政策执行。同时明确了住院分娩期间经临床评估认定为较高风险或高风险的,可按疾病住院相关政策执行。

五是有关要求。从加速统筹推进、保障母婴安全、规范协议管理、注重宣传引导四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责任编辑: 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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