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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零自付”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1日

HNPR-2026-36006

关于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零自付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610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4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群众生育负担,规范生育医疗服务,促进实现五可分级诊疗愿景,助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零自付(以下简称分娩零自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保障范围

分娩零自付政策保障范围包含平产、剖宫产临床必需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超标床位费、美容缝合、免陪照护等目录外项目以及其他非医疗服务项目不得纳入分娩零自付保障范围,由个人自行承担。

二、政策范围内分娩费用全额保障

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享受分娩零自付,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医保基金予以全额保障其中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分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分娩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三、实行定点管理

对纳入分娩零自付实施范围的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市级医保部门申请,经审核后纳入分娩零自付定点协议管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互认。

四、规范结算管理

(一)准入原则。参保人在分娩零自付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时,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及我省关于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规范和要求做好入院评估,认定为低风险或一般风险等级的孕产妇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原则上按照分娩零自付政策结算。对政策范围外费用应履行告知义务并签字确认,严格控制费用占比。

(二)结算方式。对纳入分娩零自付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支付,各统筹地区可合理确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包干标准(平产不超过4000元、剖宫产不超过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实际医疗费用低于包干支付标准的,按包干支付标准结算;超出包干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可探索将参保人员分娩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各统筹地区应将分娩零自付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即时结算范围,落实预付金制度,切实减轻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

(三)退出机制。自愿不参与分娩零自付、在非分娩零自付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异地分娩(不含已备案的省内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及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的孕产妇,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或居民基本医保相关政策执行。住院分娩期间,经临床评估认定为较高风险或高风险的孕产妇,按照疾病住院相关政策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加速统筹推进。各统筹地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分娩零自付作为重点民生工程抓好抓实,迅速制定实施文件,加快推进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化建设,做好新旧政策衔接,71日前须全面落地实施。

(二)保障母婴安全。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将母婴安全置于首要位置,严格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制度,加强产科、儿科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严格掌握剖宫产等手术指征,倡导自然分娩,降低医疗风险。要强化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诊断救治能力,健全省、市、县三级救治网络,畅通转会诊绿色通道,确保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三)规范协议管理。各统筹地区应将定点医疗机构分娩零自付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协议履约评估范围,并加强对诊疗规范的核查,保证服务质量。可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分娩零自付结算率、医疗服务质量、剖宫产率等核心指标,探索正向激励机制。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做好宣传发动,全面解读政策,提高全社会对生育保障政策的知晓度、认可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氛围,切实提升参保群众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316

(此件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责任编辑: 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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