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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药学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24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药学眼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633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根据药学、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文件要求,对我省现行药学、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定价

新增药学类项目14项、眼科类项目233项,废止现行药学类项目6项、眼科类项目238项,修订3个药学项目、2个眼科项目。为协同做好院前急救工作,调整院前急救费价格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水平、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负担能力,合理测算确定本地区规范后的药学、眼科项目和院前急救费政府指导价,且不得超过全省最高指导价。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调整价格政策,应按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药学、眼科医疗服务,遵照新的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并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付费标准。

医保支付政策按照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二、规范项目执行

(一)项目兼容。医疗机构有关医疗技术创新改良,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按照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执行。

(二)价格构成。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产出所需的各类资源消耗,价格构成已列明的各项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

(三)可收费医用耗材。除一次性眼科无菌患者接口等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四)加收项目。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各项加/减收水平后,求和得出加/减收金额。同一序列的加收项,不重复收费;不同序列的加收项,例如“01儿童加收“11视网膜下穿刺费加收可以同时收取。加收项两位编码第1位相同的,视为同一序列。

(五)部分药学、眼科项目实行通用型管理,同步制定价格基准。各地围绕价格基准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20%制定政府指导价。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对标准化、均质化程度高的8药学和32眼科项目实行通用型管理鼓励市以下医疗机构就近就便为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六)其他。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门诊诊查费(药学门诊)及其加收项,按照本文件执行。仅提供照明、直接放大成像功能的通用型显微设备,纳入眼科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构成,不再收取术中显微成像辅助操作费。各类需内镜下进行的手术项目,已包含手术涉及的各类内镜使用成本,医疗机构在开展相关操作时(如经鼻内镜开展的辅助操作)不再另行收费。眼科立项指南中除单独说明可按检查方式叠加收费的价格项目外,其他价格项目单次诊疗过程中仅能收费一次。另外,同一辅助操作下同时开展多个手术或治疗时,仅收取一次辅助操作费用。

三、有关要求

市州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踪,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20269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1.湖南省药学类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1-2.湖南省药学类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1-3.湖南省药学类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废止表

1-4.湖南省药学类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修订表

2-1.湖南省眼科类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2.湖南省眼科类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3.湖南省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

2-4.湖南省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表

3.湖南省院前急救费价格调整表

湖南省医疗保障

2026730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责任编辑: 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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