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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湖南医保:从参保到报销,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22日

    为帮助广大参保群众全面、准确地了解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小编根据省医保局官网公布的《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若干措施》等权威文件,系统梳理了以下核心内容,让您一篇文章读懂湖南医保。

一、湖南医保分哪几种类型?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分为两大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覆盖未参加职工医保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婴幼儿、老年人等)。按年缴费,个人缴一小部分,政府补助大部分。缴费水平较低,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覆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退休人员等。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费),按月缴纳。缴费水平相对较高,享受的待遇也更高。

特别提醒:两种医保不能重复参保,也不能重复享受待遇。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种即可。

二、居民医保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居民医保的待遇项目包括:住院报销、普通门诊报销、“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慢特病报销、大病保险、生育补助等。

(一)住院报销

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标准如下:

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线(元/次)

报销比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00

85%

一级或不设等级

500

82%

二级

800

80%

三级

1200

65%

省部属

2000

60%

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第二次及以上起付线按50%计算,年度累计起付线不超过3000元。

基本医保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15万元。

(二)普通门诊报销

就医机构:仅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

报销标准: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70%。

年度限额:长沙市560元,其余市州420元。

注意:在一级及以上医院看普通门诊,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三)“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高血压、糖尿病)

适用对象:参加居民医保并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

报销标准:

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报销70%。

高血压年度限额360元,糖尿病600元;同时患两病的,合并使用最高960元。

就医机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注意:参保人员享受高血压病3级、糖尿病门诊慢特病待遇的,不叠加享受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

(四)门诊慢特病

病种范围: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47种(动态调整)。

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70%。

年度限额:按病种设定,见《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详见湘医保发〔2023〕32号文件)。

起付线:无。

办理流程:需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诊断证明等材料申请认定,通过后方可享受。

(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参保方式:无需单独缴费,从居民医保基金中统一划拨。

起付线:1.8万元(困难群体降低50%,即9000元)。

报销比例(分四段累计补偿):

分段

报销比例(一般群体)

报销比例(困难群体)

0~3万元(含)

60%

65%

3万元~8万元(含)

65%

70%

8万元~15万元(含)

75%

80%

15万元以上

85%

9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封顶线)。

(六)生育医疗费用补助

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600元。

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20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元。自2026年7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行分娩“零自付”政策,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分娩费用个人不花钱(超出包干标准的部分由医院承担)。

高危重症救治: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注意:居民医保不涉及生育津贴。

三、职工医保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医保的待遇项目包括:住院报销、普通门诊报销、门诊慢特病报销、生育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个人账户使用等。

(一)住院报销

一个结算年度内,职工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标准如下:

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线(元/次)

报销比例(在职)

报销比例(退休)

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

200

93%

95%

一级或

不设等级

500

92%

94%

二级

800

90%

92%

三级

1100

85%

87%

省部属

1600

80%

82%

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第二次及以上起付线按50%计算,年度累计起付线不超过2000元。

基本医保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为15万元。超过15万元的部分,进入职工大病保险报销(见后文)。

(二)普通门诊报销(门诊统筹)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标准如下:

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线(元/次)

报销比例

年度累计起付线上限

一级及基层

0

70%

二级

50

60%

不超过200元

三级

100

60%

不超过300元

年度限额:在职职工1500元,退休人员2000元。

注意事项:普通门诊费用直接联网结算,无需额外申请。急诊抢救在72小时内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合并到住院费用结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参照住院政策支付;其他急诊费用按门诊统筹政策标准支付。

(三)门诊慢特病

病种范围: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43种(动态调整)。

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85%。

年度限额:按病种单独设定,见《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详见湘医保发〔2022〕52号文件)。

起付线:无。

办理流程:需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诊断证明等材料申请认定,通过后方可享受。

(四)生育保险待遇

产前检查费: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1200元,产检费用还可叠加使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报销。

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4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实际费用未达限额的,按实际费用据实支付。自2026年7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行分娩“零自付”政策,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分娩费用个人不花钱(超出包干标准的部分由医院承担)。

终止妊娠保障: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500元;满2个月未满4个月800元;满4个月未满7个月1600元;满7个月2000元。

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

计算方式: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申领条件: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补缴3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补缴超过3个月的,从正常缴费之日起10个月后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未满10个月早产的,但参保人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男职工配偶待遇: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由各统筹区确定)。

(五)职工大病保险

参保方式: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保费180元/年(15元/月),可从个人账户代扣(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可以在每年1月底前按年缴纳当年度的大病保险费)。

起付线:1.8万元(特困、低保等困难群体降低50%,即9000元)。

报销比例:起付线以上合规费用报销90%(困难群体报销95%)。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封顶线)。

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一站式”结算,无需单独申请。

(六)个人账户

计入标准:

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划入个人账户。

退休人员:每月定额划入75元(全省统一标准)。

2023年1月1日后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四、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分为三类):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

参保资助:对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二类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

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在10万元以内可以申请以下救助:

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为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按70%的比例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为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按50%的比例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针对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慢性病、重特大疾病患者。其中,特殊疾病门诊按病种实行救助,年度限额不超过8000元。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90%比例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1000元,按50%比例救助。对于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救助标准参照对应类别的住院医疗救助执行。

再救助制度: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防止发生因病返贫致贫。

如何享受待遇: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直接在医院窗口办理“一站式”结算,仅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三类救助对象需主动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五、医保的报销范围有哪些?

(一)三大目录

医保只能报销政策范围内的费用,也就是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简称“三大目录”)的费用。目录外的项目(如美容整形、超标床位费、免陪照护、部分进口药等)需个人全额自费。

(二)费用类型

自费:完全不在三大目录内的费用,医保不报销。

自付:目录内项目,但按规定需个人先承担一部分(如乙类药品个人先付10%),这部分也叫“先行自付”;另外,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按比例报销后剩余的也属于自付。

医保基金支付:最终由医保报销的金额。

(三)报销计算公式

基本医保报销金额=(总医疗费用-全自费费用-先行自付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

举例(职工医保在三级医院住院):

总费用10000元,其中全自费500元,乙类药先行自付200元,起付线1100元,报销比例85%。

则报销金额=(10000-500-200-1100)×85%=8200×85%=6970元。

个人最终自付=10000-6970=3030元。

(四)不予支付的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身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范围的。

7.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六、异地就医报销规则有哪些?

(一)异地就医人员分为哪几类?

异地就医人员分为两大类: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指临时外出期间需要就医的人员,包括异地转诊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哪些情况需要备案?哪些情况视同备案?

需要办理备案的情形: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住院及门诊慢特病)

异地转诊人员(住院)

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

跨省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省内无需备案)

视同备案的情形(无需办理,由医疗机构标识):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就医时由定点医疗机构上传“急诊”标志,系统自动视同已备案。

无需备案的情形:

普通门诊(含购药):省内及跨省均无需备案

省内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无需备案

备案渠道:“湘医保”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参保地经办窗口等。

(三)不同类型人员的备案有效期是多久?

人员类型

备案有效期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长期有效(未申请变更或参保状态未变化)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含转诊、其他临时外出)

6个月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

视同备案,当次就医有效

备案有效期内可多次就诊;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备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结算。

(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支付政策是什么?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原则:

就医地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就医地规定。

参保地政策: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执行参保地规定。

注意: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目录,参保地待遇政策。

(五)什么情况下会降低报销比例?降低多少?

根据《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方案》(详见湘政办发〔2025〕55号文件),对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报销比例不降低,执行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待遇标准。

异地转诊人员(含省内异地就医转诊和跨省异地转诊):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以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为基准)。

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含未备案自行外出):无论是否备案,报销比例均降低20个百分点(以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为基准)。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已备案)报销比例不降低,与参保地本地就医标准一致。

举例:某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三级医院住院,本地报销比例为85%。若办理转诊备案后到外地就医,报销比例降至75%;若未办理任何备案自行外出就医,报销比例降至65%。若因急诊抢救就医,系统自动备案,报销比例仍为85%,不降低。

七、高频问题简答

问:我可以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以享受双重医保待遇吗?

不可以。政策明确规定,不得重复参保,也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问:居民医保为什么一定要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

因为错过集中缴费期(一般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次年居民医保费),需要承担两个后果:

多交钱:需按“个人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之和缴费(例如2025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700元,合计需缴1100元)。

有等待期:自缴费之日起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断保时间越长,等待期越长(每多断保1年,增加变动等待期1个月,可通过补缴修复)。连续断保4年以上的,等待期不少于6个月。

因此,按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缴费最划算、最省心。

问:灵活就业人员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两者中如何选择?

对比项

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

缴费方式

按月,费用较高(按缴费基数的8%,2026年每月约340元)

按年,费用较低(2026年为400元/年)

个人账户

住院报销比例

高(80%—93%)

中(60%—85%)

门诊报销

在职1500元/年,退休2000元/年

420元/年(长沙市560元/年),仅限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生育待遇

产前检查补助1200元,分娩“零自付”

产前检查补助600元,分娩“零自付”

退休待遇

缴满年限可办退休,终身享受医保

需终身按年缴费

建议:收入稳定、有长远退休规划、年龄较轻的,选职工医保;收入不稳定、年龄较大或只求基础保障的,可选居民医保。

问:我参加的是居民医保,为什么看门诊一分钱不报?

可能的原因(请对照排查):

原因一:您去的不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去了二级或三级医院)。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只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原因二:您当年的门诊年度报销额度已经用完。

原因三:您看的项目属于目录外自费项目(如美容、体检、保健品等)。

原因四:您未在参保地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居民医保门诊仅限参保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问:职工医保退休应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详见湘政办发〔2022〕66号文件)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本省实际缴费年限:本办法施行后,每年增加最低实际缴费年限1年,5年内逐步达到15年。即:

2023年退休:本省实际缴费须满11年

2024年退休:须满12年

2025年退休:须满13年

2026年退休:须满14年

2027年及以后退休:须满15年

若年限不足,可在办理退休时按政策一次性补缴(补缴基数、比例按规定执行),补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政策依据

本篇文章内容综合自以下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

1.《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0号)

2.《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19〕34号)

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医保发〔2020〕23号)

4.《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41号)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2号)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12号)

7.《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52号)

8.《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61号)

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6号)

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7号)

11.《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32号)

12.《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3号)

1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11号)

1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5号)

15.《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66号)

特别说明:如文中解读与政策原文存在不一致之处,请以政策原文为准。政策如有更新或调整,以官方公布的最新政策文件为准。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责任编辑: 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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