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先后印发《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精神治疗、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67号)、《关于规范整合呼吸和泌尿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71号)、《关于规范整合神经系统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72号)和《关于规范整合口腔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73号)四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执行文件,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贯彻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服务产出为标准、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根据国家医保局下发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文件要求,规范我省康复、精神治疗、美容整形、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神经系统、耳鼻喉、体被系统、口腔、疝(甲乳)和骨骼肌肉共11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新增(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康复类项目46项、精神治疗类项目16项、美容整形类项目202项;新增呼吸系统类项目68项、修订现行呼吸类项目2项,新增泌尿系统类项目87项;新增神经系统类项目82项、耳鼻喉类项目164项、体被系统类项目53项;新增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14项、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5项、骨骼肌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9项。同步明确相关项目的加收项、扩展项、基本物耗等要素管理政策。
二是废止部分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现行康复类项目34项、精神治疗类项目30项、美容整形类项目23项;废止现行呼吸类项目78项、泌尿类项目190项;废止现行神经系统类项目161项、耳鼻喉类项目234项、体被系统类项目121项;废止现行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98项、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40项、骨骼肌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43项。
三是明确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其中,美容整形类项目全部执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它类别项目均制定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并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四是提出工作要求。各市州应根据本地区医疗技术水平、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负担能力,合理确定相关项目本地区政府指导价,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运行跟踪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强化基金监管。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地执行
系列文件将于近期陆续执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将在执行前另行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