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68号建议的答复
湘医保建函〔2023〕56号
周玲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提交的《关于降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的建议》(第1368号)收悉。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指出了当前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很有参考价值,我们将在工作中尽量予以吸收采纳。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我省于2017年初已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起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为99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为35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提高到640元/人,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的比例为1.83:1。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确定的,且在全国来说是处于较低水平。《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明确要求:“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综合考虑我省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稳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2023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50元/人。
关于“建立筹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建议,我省医保、财政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一是研究个人缴费增长规划,科学评估2023年筹资结构,着眼于责任均衡、结构优化和制度可持续,研究未来2至3年个人缴费增长规划。二是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等情况,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三是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参保资助力度,加强医保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以惠民利民的医保政策措施,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续保)缴费。
二、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个人账户
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建立时曾建立了居民医保个人账户,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保障不足、共济能力差等弊端,还影响了制度支撑能力。因此,国家在2007年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建立之初即确定建立门诊统筹,不建个人账户。随着新医改的推进和居民医保城乡统筹的实现,原新农合个人账户也通过开展门诊统筹替代,达到了加强基金共济、提升保障功能的效果。2019年8月,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0号)明确: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应于2020年1月1日起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全面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政策,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一是将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等43个特殊病种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二是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在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不设起付标准,将报销比例从全省平均61.9%统一提高到70%,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门诊最高可报销400元—560元。三是建立“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明确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由签约家庭医生开具的符合用药范围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基金统筹支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360元/人、糖尿病为600元/人。
三、关于参保资助政策
为实现基本医保制度全覆盖,解决困难群众参保缴费负担较重的问题,我省出台《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2号),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医疗救助对象分类标准、参保资助标准及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等内容,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困难户)给予50%的资助。
关于“对年满80岁及80岁以上的老年人减半征收医保费”和“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继续执行参保资助至2025年”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已将符合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人员按要求纳入参保资助范围和医疗救助范围。在下一步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时我们也将予以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9日
(2023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