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20号建议的答复
黄荣玲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提交的《关于提高城居产妇住院分娩报账比例的建议》(第132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由于国家对城乡居民没有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只能在有限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内(2023年个人缴费35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人),对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生育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进行定额补助。近年来,为积极推进医保省级统筹工作,实现全省基本医保政策纵向统一、待遇横向均衡,基本医保制度协调、可持续发展,省医疗保障局深入开展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调研,也关注到了您建议所提近几年生育医疗费用不断提高的问题。为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我们在研究起草的《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较大幅度提高了居民生育医疗补助标准。2022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明确: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600元,平产最高补助标准由原1300元提高到20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由原1600元提高到3000元。补助标准根据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据测算,提高居民生育医疗补助标准预计每年需增加基金支出约6亿元。
下一步,医保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政策要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探索县域内住院分娩基本医疗服务包管理办法,切实控制和减轻群众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9日
(2023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