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000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田小雨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减轻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经济负担的建议》(第100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筹资总量不减情况下将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稳定3年不变,增加财政配套资金的建议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在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和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的大背景下,为保证制度有效运转,推动城乡居民医保在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上稳步提升,各级财政补助逐年加大投入。2007年至2023年,我省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了64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从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350元,政府历年的投入均远大于个人缴费,是居民医保基金最主要的来源。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的比例由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之初的3:1逐步下降到2:1以下,是国家从长远战略考虑解决城乡居民“病有所医”作出的重要决策。
综合考虑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稳步提高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国家统一规定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各省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明确要求:“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我省执行滞后国家标准一年的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全省统一确定为35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人,居民医保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的比例为1.83:1。
您建议中提到,由于缴费标准涨幅较大,增加了城乡居民的经济压力,影响了群众的参保意愿,我们对此高度关注,一是将更加重视医保政策解释宣传工作,以惠民利民的医保政策措施增强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幸福感和获得感。二是积极向财政部门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反映,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等情况,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
二、关于对普通城乡居民和部分特殊人群个人参保费用给予扶持或资助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对于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以及资助参保对象、资助标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要求个人缴费按时足额征收。《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明确了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员范围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各省只能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政策。您建议中提出对普通城乡居民个人参保费用给予资助,与相关规定不符。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防止因病返贫致贫的长效机制,2021年9月,湖南省出台《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统一规范全省救助待遇政策。您建议中提出对部分特殊人群个人参保费用给予资助的建议,在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将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归为一类救助对象;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归为二类救助对象;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归为三类救助对象。关于资助参保,文件明确:对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二类救助对象(不含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资金;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以后新增的各类困难人员不纳入当年参保缴费的资助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部署,指导各地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各项工作,巩固基本医保覆盖面,进一步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功能,结合医保基金支撑能力,整体提升参保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湖南医保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8日
附件:田小雨委员《关于减轻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经济负担的建议》
(2023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