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155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省公安厅:
杨正宇等5名代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出台为基层民警减负措施的建议》(第0155号)收悉。建议中提出“研究完善从优待警政策”,结合医疗保障部门职能,经研究,提出会办意见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按照职工医保政策规定,从事警务工作的民辅警(包括从事警务工作的事业、职工编制人员)属于城镇职工医保的范围。参加职工医保后,通过个人账户划拨、门诊共济保障、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互助等政策对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予以保障。目前,全省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达到77.58%,实际报销比例达到68.65%。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湘政办发〔2021〕62号),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民辅警,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结合代表的建议,下一步,医保部门将根据城镇职工医保筹资水平,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可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通过强化职工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互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功能,鼓励支持购买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有效解决民辅警的疾病医疗后顾之忧。
(一)指导开发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出台的《关于规范补充医疗保险发展 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湘医保发〔2021〕8号),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按照企业自主经营、个人自愿投保、保大病保重疾、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发面向包括民辅警在内的全体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投保不限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具有保费低廉、普惠大众、责任全面、保障充分等特点,对基本医疗保险形成有益补充,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保障需求。
(二)落实困难民辅警医疗救助政策。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民辅警,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日
(2022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