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5-36005
关于建立湖南省医药价格信息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5〕10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部署安排,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8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有关要求,以及湖南省关于推进三医联动、六医协同集成改革相关安排,现就建立湖南省医药价格信息监测与处置机制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医药总费用增幅与药耗单品规价差同步监测,坚持线上平台价格与线下实体价格全面参考,坚持定期主动公布与随机监测公布相结合,坚持工作联动实施与结果联合处置有效协同。提高全省医药价格信息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医药价格知情权、监督权和选择权,规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价格行为,发挥价格监测处置在医药价格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诊疗、就医、购药行为,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
二、监测内容
医药价格信息监测是指医疗保障部门定期对全省各级各类医药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关情况进行采集、汇总、分析和公布等活动。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一)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医用耗材挂网价格信息;
(二)各统筹区和医疗机构采购金额大、金额排名上升快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信息;
(三)各统筹区零售药店、主要网络售药平台重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信息(重点药品耗材包括但不限于集采中选药品、医用耗材,常见病、慢性病常用药,单价高、销量大、销售总金额高的药品耗材等);
(四)药品、医用耗材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以及市场恶性竞争导致的恶意低价信息;
(五)各统筹区和医疗机构医药总费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重点是医药费用增幅过大、增速过快、结构不合理导致群众就医负担显著加重的信息;
(六)各统筹区和医疗机构特需服务、试行期内新增项目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项目价格信息;
(七)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信息;
(八)其他应监测的医药价格信息。
重点监测医药费用增幅过大、增速过快、结构不合理、群众就医负担显著加重的统筹区和医疗机构信息;药品、医用耗材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恶意低价信息。利用价格信息监测,加强医药机构自律、引导群众合理就医购药。
三、监测权责
(一)省医疗保障部门职责。负责拟制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处置政策,组织实施全省医药价格信息监测与处置工作,督导检查各统筹区和医疗机构落实医药价格政策规定。
(二)市州和县级医疗保障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医药价格信息监测与处置工作,按规定向上级医疗保障部门报送监测与处置工作情况。
四、信息采集
(一)监测点单位采集。市州医疗保障部门统筹确定辖区内一定数量的定点医药机构作为医药价格监测点单位。原则上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少于5家(至少包括1家三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不少于10家,零售药店不少于10家(连锁药店按1家计);省医疗保障部门从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中确定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各1家列入监测点单位。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定期采集监测点单位在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系统中上传的医药费用、医药价格等信息,必要时由定点医药机构单独提供。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对本级和县级监测信息进行全量汇总、监测分析。
(二)医保信息平台采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定期采集医保信息平台核心经办系统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以及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价格信息;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医用耗材挂网价格信息,以及交易订单内产生的实际交易价格信息;医保信息平台与流通企业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还可通过平台采集药品、医用耗材的批发价格与数量、加价情况信息。
(三)网络售药平台采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将网络售药平台药品耗材“外卖价”、“小时达”、“即时达”和“限时达”等当日同城即时配送模式价格作为锚点,选择本统筹区当期需要监测的重点药品耗材品种,比对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价、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定点零售药店价等渠道药价与网络售药平台价,发现并采集价差较大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信息。
(四)统计公报数据采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从各统筹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等信息中,采集涉及医药价格信息的相关数据,作为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公布的重要参考。
五、信息分析
(一)分析主要内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统筹区和医疗机构医药总费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分析,监测结果与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挂钩。对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以及市场恶性竞争导致恶意低价出现的时间、地域、价差、频次等进行监测分析,分析结果作为发现和纠治虚高挂网价、回流药、假药等问题的重要线索。
(二)分析结果报送。市州医疗保障部门应对监测获取的价格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医药价格信息监测报告,每季度末报省医疗保障部门。重大医药价格信息变化或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医药价格信息监测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及分析情况;
2.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与被监测内容相关的其他情况。
报告同步抄送同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
六、信息公布
(一)公布原则。坚持分类公布原则,一般价格信息公开面向社会全量公布;专业性价格信息主要在行业系统内部定向公布;对医药机构运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导致患者个人隐私泄露的信息,应按相关规定脱敏处理后再行公布。
(二)公布方式。价格信息一般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主流媒体和系统内部定向公布。必要时可采取新闻发布会、接受集中采访等方式公布。
(三)公布时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原则上每季度公布1次医药价格信息。遇有重大医药价格社会舆情时,可随时公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公布规范。省医疗保障部门对医药价格信息公布的内容、范围等进行分类规范。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严格履行医药价格信息公布审批程序,严把公布信息质量关,确保公布信息准确无误。对公布的医药价格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做好应对预案,加强信息公布后的舆情引导。
七、异常信息处置
(一)处置基本原则。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监测发现的医药费用增幅过大、增速过快、结构不合理、群众就医负担显著加重等异常费用信息和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恶意低价等异常价格信息,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联合查实、联合处置,处置结果互认共享。处置情况报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必要时报告属地政府。
(二)异常医药费用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处置。医疗保障部门应采取函询、约谈等方式,督促医药机构及时整改;对情况严重的统筹地区或医疗机构,可采取公开函询方式,责令公开回应医药费用存在的突出问题;必要时同步采取现场飞检等方式,对存疑的医药费用数据进行核查处置。
(三)异常药品、医用耗材价格信息处置。参照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措施和相关指引,采取价格核查、书面函询、成本调查、价格约谈等措施,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明显整改不到位的,采取公开问询方式,要求企业公开说明具体价格情况;对公开问询后仍拒绝整改的,依规采取信用评价措施;对企业反映停产停供希望免予价格整改的,穿透到上市许可持有人,防止通过关联交易改头换面逃避监管。
(四)加强医保协议约束。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药价格信息监测管理情况纳入“两定”协议管理和考核内容,用好医保协议对医药价格行为的约束功能。对违反本机制规定且整改不到位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按协议在医保定点资格管理、医保总额控制、医保基金预付、基金结余留用等方面实施违约处置。
八、工作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落实医药价格信息监测与处置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区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处置的组织实施。依托“六医一张网”,加强医药价格监测相关信息化建设,助力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处置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主动协调同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和价格监督,协同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药品耗材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医保协议管理、医疗卫生综合监管等联动处置和结果运用。各级医药机构落实价格信息监测与处置的机构主体责任,按照要求提供价格信息,做好医疗保障信息贯标应用,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及时上传相关数据,落实相关问题整改。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