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导航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出台《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

来源:湖南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8日

    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湘政办发〔2021〕6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统一规范了全省医疗救助政策,明确医疗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为便于地方操作,将医疗救助对象归为三类: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一类救助对象);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统称二类救助对象);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以下统称三类救助对象)。

  《办法》明确了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一是参保资助。对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二类救助对象(不含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二是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对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对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对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三是门诊医疗救助。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对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二类救助对象设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进行救助。四是建立再救助制度。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防止发生因病返贫致贫。

  《办法》明确了医疗救助的申请、确认和结算支付程序。 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市域内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即时结算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第三类救助对象和再救助对象,经申请、公示、审核后按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据了解,《办法》的出台,将妥善解决以前各地医疗救助标准差异较大、政策碎片化问题。通过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建立再救助制度,将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     责任编辑: 钱小艳
打印

湖南出台《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

20778757

底部嵌套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