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近日,我省依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指导意见》制定了《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价格管理政策及制度原则、医保支付政策、纳入条件等。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按项目分类管理,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主要实行政府调节,省医疗保障局负责价格项目准入和价格制定调整。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属于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具体付费方式和价格标准通过医保谈判协议确定。
“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有:
一、坚持线上线下价格与服务效用相匹配,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和价格水平,体现激励服务与防止滥用并存。
二、坚持线上线下服务价格与经济性改善程度相匹配,使线上服务可以比传统就医方式更有利于节约患者的整体费用。
三、坚持线上线下服务价格与必要成本的差异相匹配,体现医疗服务的共性成本和“互联网+”的额外成本。
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实施意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由省医保局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现行规定支付。而针对属于全新内容的“互联网+”并执行政府调节价格的基本医疗服务,试行期满公布正式价格后,省医保局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实施意见》明确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同时符合5个基本条件: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的服务;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
《实施意见》明确不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4种情形: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上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此外,为保障患者权益,《实施意见》针对各类服务特点细化价格政策和行为规范。
第一,公立医院“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包括一个项目的所有费用。
第二,检查检验服务,委托第三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线下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价格执行,不按远程诊断单独立项,不重复收费。
第三,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均按普通门诊诊察(查)类项目价格收费。
第四,依托“互联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按照服务包签约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不得因服务方式变化另收或加收费用。
第五,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不得分解收费或加收费用。
第六,实施价格公示和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应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并告知患者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医保支付政策,充分保证患者知情同意和自主选择。
《实施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时,应严格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电子病历管理,保障“互联网+”医疗服务安全;收费应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告知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医保支付政策,充分保证患者知情同意和自主选择,依法保障患者权益。
省医保局提醒,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公立医疗机构为重点,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监测管理,对线上线下项目形式改变后,费用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要及时开展调查,并向省医保局报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文/黄浔 李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