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在线客户端3月23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郑镱慧子)为切实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3月20日,湘潭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通知明确,从2月1日起,全市统一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两个月。
此次减征政策执行范围为全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缴部分可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医保费。
此外,从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年度,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原则上,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政策。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减征预计可为湘潭各企业节省费用达5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