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湖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公众可于2026年6月21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们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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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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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21日
附件
湖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工作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严格对标对表,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稳妥有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改革推进步骤
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2026年,在省本级和具备条件的统筹区启动实施就业人群(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7年,扩大就业人群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范围,并在具备条件的统筹区启动实施未就业城乡居民(农民和未就业城镇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8年,全省所有统筹区全面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年底前将全省常住人口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三、长期护理保险核心政策
(一)统筹城乡制度安排
1.参保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2.制度模式。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依据缴费标准不同,待遇标准分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两类设置。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均衡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
3.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要求有序推进省级统筹。
(二)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方可负担能力相匹配、与可持续要求相协调的多元筹资机制,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独立筹集、费率动态调整、基金精算平衡。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费率为0.3%。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在职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由所在单位统一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缴费方式及期限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地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可在充分测算评估、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不超过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应缴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经个人同意,可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没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单建统筹退休人员,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3.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城乡居民,应当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按1:1左右分担,财政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费率从0.15%起步,以后每年提高0.03个百分点,用5年左右逐步过渡到0.3%,缴费基数原则上为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个人缴费渠道,在本年度内一次性缴纳全年费款。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按规定予以补助,资助对象范围和资助比例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跟随参保的视同参保。
4.灵活就业人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个人缴费渠道按月自行申报缴费,也可选择在本年度内一次性缴纳全年费款。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三)实施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支撑能力和群众基本保障需求等因素,从低水平起步,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待遇标准。
1.保障对象。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且重度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根据国家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2.护理服务方式及待遇基准。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护理服务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的待遇;18岁以下未就业人员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不同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具体标准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保障对象病情发生变化,其护理方式可在机构类型中相互转换,但不得重复享受。
3.规范待遇享受。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严格执行国家层面统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根据国家层面统一服务项目要求,逐步规范。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衔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护理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药费用。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不重复享受。
(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按照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当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而相应延长等待期。具体激励约束措施和标准另行制定。
四、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政策和管理协同,创新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提供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服务。
(一)评估管理。执行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可依托经医保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实施评估,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原则上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重新组织失能等级评定,根据复审结果重新核定待遇享受资格。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推进职业化评估人员队伍建设。
(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完善按床日、按服务时长等不同支付方式,明确各种付费方式的适用范围、实施条件等。加强基金结算管理。
(三)服务管理。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源合理配置,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管理。鼓励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加快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工作。
(四)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和监督,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建立基金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基金收支。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新建制度的统筹地区不得将基金交由受托经办业务的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试点地区存在代管代拨情况的,应最迟于2028年底完成过渡。
(五)基金监管。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督范围。
(六)经办管理。各统筹区要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机制,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按照国家要求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化建设,强化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应用。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要按要求做好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全面、准确、及时传送各项信息数据。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领导,协同推进。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州抓落实工作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成立长期护理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保障,强化工作力量配备,扎实稳妥推进改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涉及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金融监管、残联等职能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相互支撑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医疗保障部门全面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国家明确的制度政策框架下制定具体政策,统筹制度政策、体制机制、措施办法的衔接配合。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级有关规定制定政策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对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筹集、基金运行管理、失能等级评估、定点机构协议管理、第三方机构的管理等具体经办工作,并规范服务管理行为,加强内部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补助资金,财政、医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费征收工作,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养老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工作,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力度,全面提升长护行业服务水平。按年度向长期护理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与缴费基数相关的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数据信息。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护理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护理服务能力,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参与经办服务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和服务行为进行监管。
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
(二)分类指导,稳步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统筹把握改革节奏,因地制宜,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稳妥有序推进。原试点城市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用1年左右时间平稳过渡。
(三)加强宣传,引导预期。各统筹地区要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宣传培训,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做好政策解读,强化互助共济理念,形成合理社会预期。要大力宣传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减轻失能人员及家庭负担的重要意义。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在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