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不同的医院就诊能共享检查检验结果,从而有效避免医疗资源浪费、重复检查,提高就诊效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是惠民利民的大好事。2022年,国家已下发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但群众反映推进不尽如人意、获得感不强。
同时,不知道什么时候在医院或医务人员间,有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相关的“阅片费”和“互认费”这类概念和诉求,认为患者拿其它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来就诊,应向医生支付一定的阅片费用,不支付就不能互认结果,得重新做检查。部分医院甚至认为因当前没有这类收费项目,影响了医生阅片的积极性,阻碍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落地执行和推广。
收取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阅片费”“互认费”合理吗?答案肯定是不合理的。一是关于“阅片费”,依托影像检查结果做出诊断结论是门诊、会诊服务的内涵事项,不能因影像资料的来源额外收费、重复收费。二是关于“互认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正当的、基本的技术规范,是患者可以享有、应当享有的权益,那么凭什么要让患者另外掏钱去购买互认服务呢?
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中,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相关价格政策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二)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情形,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从改革目的看,实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节约医疗资源和医疗费用,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如果互认减少了检查费用,却又以增加“阅片费”“互认费”来提高诊查费用,这种换个方式、此消彼长的收费,显然与改革目标和群众期待不相符。
从患者角度看,就诊前患者已支付了门诊诊查费(挂号费),医生理应提供全面准确的诊查服务,包括询问病情,听取患者主诉,病史采集,向患者或家属告知,进行一般物理检查(视、触、叩、听、嗅诊等),书写病历,开具检查单,根据病情提供治疗方案(治疗单、处方)等病情诊治和健康指导,现在患者能提供之前有效的检查检验结果,医生理应根据该结果提供的病情信息开展诊疗活动,包括阅片,这与患者口述病情属于同样的病情信息源。设想如果增加“阅片费”,那是不是就应该把诊查服务分解为“阅片”“一般物理检查”“病情问询”“病史采集”等多个收费项目。
从诊疗规范看,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技术层面上,国家和各省行业主管部门都制定有严格标准要求,哪些可以互认,哪些不能互认,根据患者病情、检查检验内容和行业标准要求执行。而不应该是有了“互认费”的收费项目,医生就主动互认,没有这个收费项目,医生就不互认;应该是最终通过规范管理,做到“应认尽认”。
从操作执行看,要把“阅片费”和“会诊费”区分,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因病情复杂等情况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应通过院内检查检验会诊方式完成,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加收院内会诊费用,按已有的“会诊费”相关收费政策执行。
今日(10月31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根据上位文件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再次明确不得以“阅片费”“互认费”等名义额外收费。
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一头连着千家万户、芸芸众生,一头连着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这无疑是一道难题,不能忽视任何一方,也不能只顾及一方。希望多些相互理解、多些相互支持,多方协力共同守护人民群众健康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