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01号建议的答复
湘医保建函〔2025〕49号
周彩琪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建议》(第1001号)收悉。该建议由省医保局主办,省卫生健康委会办。经商会办单位,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基层医疗价格管理有关情况
(一)权衡多重因素,审慎确定基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2019年,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委康、省财政厅联合开展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研,在此基础上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41号),其中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市州医疗保障局按照政府定价规范制定。市州医疗保障局要按照全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与价格改革政策等总体框架和原则,按照核减财政补助测算医疗服务成本的原则,坚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原则,遵守基本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规则,坚持促进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和机制建设的原则,综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与人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拉开不同层次医疗卫生机构的价格差距,平衡相邻市县的价格差距, 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合理制定基层医疗服务价格。原则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不得高于辖区内三类价格标准的80%。制定这一政策,主要是考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考虑基层医疗机构财政补助与一级以上医院有较大差异性,考虑助力分级诊疗机制建立,考虑基层群众承受能力,其具体项目的价格标准由各市州医保部门结合自身实际予以测算确定。从全省范围内落地结果看,文件出台前后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得到普遍提升。
(二)把握公平原则,实行通用型项目围绕统一基准浮动管理。着眼建立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基于服务要素成本大数据分析,结合宏观指数和服务层级等因素,探索对通用型项目制定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的统一基准,不同区域、不同层级的公立医疗机构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实施,促进通用型医疗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和成本回收率均等化。据此原则,《关于调整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50号)已明确“机械辅助排痰”“雾化吸入”等定价实施一类、二类、三类价格同价,其中“机械辅助排痰”都是21元,“蒸气雾化吸入”都是5元,“超声雾化吸入”都是7元,“高压泵、氧化雾化”都是9元。2024年12月下发的《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50号)明确,糖类抗原测定、癌胚抗原测定(CEA)等10个检验项目制定统一基准,各地制定政府指导价按统一基准上下浮动不超过10%。2025年1月下发的《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1号)明确,规范新增的22项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通用型项目管理,制定全省统一价格基准,各地围绕价格基准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20%制定政府指导价。这意味着通用型项目统一基准价管理已进入实质运行,将随着国家各类立项指南落地实施逐步推进。
(三)充分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持续推进价格项目规范和价格水平动态调整。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推进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2021年,我省即印发了《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1〕18号),建立了医疗服务价格“调不调、何时调、调多少、怎么调”用量化的数据指标说话的动态调整机制,并连续3年实施了年度调价工作,稳步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以2023年为例,根据调价评估结果,采取医保部门制定调价规则、医院自主申报调价项目和调价金额的报价遴选方式,共9个市州触发启动调价条件,重点调升手术类、康复类、病理类、精神类和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指导各地统筹抓好自身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同时,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医疗人力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国家医保局组织制定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21年以来陆续发布。新的价格项目规范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国家已发布的立项指南中,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发展和群众多元需求,更加科学确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比如,设立免赔照护费,对患者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在提供特级护理、I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护士或专业医疗护理员承担的相关生活照护服务,无需患者家属或患者家庭自行雇佣护理员陪护,医疗机构提供免陪照护服务的,可在特级护理、I级护理收费的同时,加收该项目收费。这一政策在我省已落地执行。比如明确设立“上门服务费”,医疗机构以质量安全为前提,为各类群体上门提供医疗服务,收费采取“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价格”的方式,即上门提供服务本身收取一次“上门服务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收费适用本医疗服务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标准。这一政策也即将在我省全面落地。去年以来,结合立项指南落地,已对护理、中医针法等技术劳务比较突出的项目进行了调价。《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1号)对护理进行了专项调整,其中“特级护理”“Ⅰ级护理”“Ⅱ级护理”的全省统一基准分别为160元、50元和23元。对接落实国家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立项指南时,采用增量法定价,《关于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40号)明确普通针刺对应的“常规针法”的一类、二类、三类价格,分别为50元、43元和37元。
二、下步工作打算
促进分级诊疗、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发展是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职责。下一步,我们将全面落地全国统一的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抓紧推进2025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调价评估,在保持总体价格水平稳定的前提下,指导触发调价条件的地区进行结构性价格调整,具备条件的按程序合理提升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落实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推动将更多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高的诊察、护理、床位、部分中医服务等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支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对通用型项目统一定价管理。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6日
(2025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