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317号建议的答复
湘医保建函〔2025〕47号
黄云华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将“Ⅰ型糖尿病”纳入慢特病门诊的建议》(第0317号)收悉。您在深入分析Ⅰ型糖尿病的危害性、发病特点和现实情况基础上,提出“将‘Ⅰ型糖尿病’纳入慢特病门诊”的建议,对于完善慢特病门诊医疗很有参考价值,我们将在工作中尽量予以吸收采纳。该建议由省医保局主办,省财政厅会办。经商会办单位,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I型糖尿病门诊保障措施
(一)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参保居民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70%,支付限额420元(长沙560元)。参保职工在医保定点的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50元,多次就诊的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200元,按6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100元,多次就诊的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按60%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二)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参保居民中“两病”患者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由签约家庭医生开具的符合用药范围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70%比例支付,高血压患者每年最高支付限额360元,糖尿病患者每年最高支付限额600元。
二、部分外省I型糖尿病慢特病门诊保障措施
目前,外省对I型糖尿病慢特病门诊保障措施分三种情形。一是明确将I型糖尿病列为慢特病门诊保障病种,如辽宁省,I型糖尿病无需存在合并症或并发症,但需经三级医院住院确诊。二是将糖尿病列为慢特病门诊保障病种,将I型糖尿病用药纳入保障目录,如广西省,限1型糖尿病患者,限其他短效胰岛素或口服药难以控制的Ⅱ型糖尿病患者。三是将糖尿病列为慢特病门诊保障病种,但要求有合并症或并发症,如我省纳入标准为“糖尿病(合并心、肾、眼、足、神经病变之一)有明确的糖尿病病史及客观检查资料,且合并下列一项或多项并发症者”。
2024年,我局发布了《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自8月1日起,各级医药机构可按中选价格对此次集采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实施采购。随着胰岛素接续集采政策的落地执行,一些基础胰岛素的价格显著下降,从之前的每支100多元降低至40元至80元不等。以唯一连续A类中标的超长效基础胰岛素类似物(第三代胰岛素)甘精胰岛素U300为例,在首轮集采的降幅上再降10%。按照每天使用15单位来计算,日均治疗费用仅3元,极大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开展调研,就“Ⅰ型糖尿病”纳入慢特病门诊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综合考虑基金可支撑能力,适时调整完善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政策。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3日
(2025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