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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大代表《关于降低我省住院病人起付线的建议》的答复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3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325号建议的答复

湘医保建函〔2025〕45号

严立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降低我省住院病人起付线的建议》(第0325号)收悉。该建议由省医疗保障局主办,省卫健委、省财政厅会办。经商会办单位,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0号)规定:“参保居民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70%”。目前我省已将居民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调整为不低于420元/年。在基本医疗保险中设置住院起付标准,目的在于建立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合理分担机制,促使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是对“门诊转住院”“小病大养”等过度医疗行为的一种经济约束,有利于促进分级诊疗和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统筹基金共济功能。通过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会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医疗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治疗和药品开销,从而避免小额医疗费用的过度报销,防止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小病大养的现象;有助于将有限的医保基金更多地用于对大病患者的补助,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

实践中,我省按照“医保基金与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住院医疗费”原则,明确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需先由个人承担一定的起付“门槛”费用后,再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7号)规定:“省级医保行政部门要统筹考虑住院支付与门诊支付政策相互衔接,根据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不断完善起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当年度起付标准控制在上年度均次住院费用的10%—20%”。并明确同一结算年度内,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同时,为了减轻患者目录外医疗费用负担,明确了医疗机构目录外费用占比要求,原则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基本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平均不超过5%,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基本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平均不超过10%。

为防止参保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我局联合省直相关部门制定了《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见湘医保发〔2021〕41号),明确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基本医保住院起付线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支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16000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起付线降低50%(8000元)。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二、关于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有关情况

(一)居民医保基金总体情况。2024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595.75亿元,同比增长9.65%,基金总支出549.36亿元,同比增长8.37%,当期结余46.39亿元,基金累计结余437.47亿元。按2025年预算月平均基金支出水平(45.39亿元/月)计算,全省居民医保基金累计可支付月数为9.6个月(按账面数分析)。

(二)城乡居民住院情况。2024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住院1243.40万人次,较上年增加25.19万人次,增幅2.07%,住院率24.05%,较上年上升1.10个百分点。发生住院总费用785.68亿元,较上年增加27.21亿元,增幅3.59%;住院目录内报销比例为65.32%,实际报销比例为59.64%。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情况。2024年度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筹集37.80亿元。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人次98.54万人次,较上年减少15.66万人次,降幅18.89%。共发生医疗费用支出291.28亿元,基金支付192.03亿元,其中大病保险资金支付42.79亿元,实际报销比例65.93%。

我省居民参保率逐年下降,医保基金支出逐年增加,居民住院率不断攀升,医保基金收支处于紧平衡状态,如降低起付线,可能进一步提升住院率,弱化分级诊疗,降低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结合您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就降低起付线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进一步研究,并适时开展调研论证。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3日

​(2025年5月23日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责任编辑: 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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