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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委员《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议》的答复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0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004号提案的答复

湘医保函〔202465

彭迪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次会议提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议》(第1004号)收悉。该提案由省医保局主办,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建议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生育女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制度,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为确保用人单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各级医保部门细化落实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湘医保发〔20199规定,落实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的要求,制度可持续性和参保职工权益更有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尚未纳入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建议确属目前实践中需要解决的现实需求,但是医疗保险保障对象等基本政策的调整属于国家事权,在国家层面关于《社会保险法》修订和《医疗保障法》立法征求意见工作中,我们已就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内容反馈了意见,建议将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群体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并明确相关的筹资和待遇规定一旦国家出台相关规定,我们会尽快落实具体措施。

    二、关于建立生育保险缴费责任分担机制的建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的筹资来源是用人单位,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均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为确保鼓励生育政策环境下医保基金收支平衡,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可持续性,我们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从运行情况看,制度总体平稳,基金收支平衡,能够确保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及时支付。总体上看,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要从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需求出发,您提出的探索建立政府、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缴费责任的筹资模式是解决当前生育保险制度短板的思路之一,但还需要进一步论证,加强多部门统筹,共同研究更加兼顾公平效率、权利义务的政策措施。我们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研究工作

    三、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力度的建议

    您的建议针对性强,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各项工作,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参保人待遇享受,更好的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同时,加强与税务、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620

2024620日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责任编辑: 钱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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