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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大代表《关于将不孕不育相关诊疗费用纳入医保范畴的建议》的答复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03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73号建议的答复

湘医保建函〔202460

周丽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将不孕不育相关诊疗费用纳入医保范畴的建议》(第0073号)收悉该建议由省医保局主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省医保部门在《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基础上不断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是积极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推行职工生育保险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补助政策。2023年全省统一提高了补助标准,生育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600元,平产最高补助标准由原1300元提高到20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由原1600元提高到3000元。二是规范生育津贴发放。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含60天奖励产假)纳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三是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的落地实施。2021531日起生育三孩的参保女职工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政策医保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四是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理流程,统一规范全省线上办理事项,推进落实生育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跨省通办,生育保险服务更高效、参保人员办事更便捷。适当延长新生儿参保缴费期至新生儿出生后90天,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解决新生儿落地参保问题。五是不断提高用药保障水平。近年来,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医保部门已将符合条件的生育支持药物溴隐亭、曲普瑞林、氯米芬等促排卵药品纳入支付范围,提升了不孕不育患者的用药保障水平。生育保险政策较好地减轻了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为减缓人口出生率下降做出了积极贡献。

    不孕不育相关诊疗项目费用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生育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生育保险按病种付费前提下,目前产科相关项目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没有单独设定报销政策,而是一并纳入病种包干范围。为进一步提高生育报销待遇,近期我省将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和省政府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实现生育医疗费用省内和全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为此拟将生育医疗费用由既往按病种付费调整为按项目付费,同时按程序将一批生育类医疗服务项目调整至医保支付范围内。二是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前我省按照全国统一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规范和规整程序,完成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梳理规整和项目价格核定,规范12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废止19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开展12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以往的市场调节自主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并且明确政府指导价属于最高限价该政策已于51日起正式施行。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开展医保制度改革,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基金可承受,充分考虑技术安全规范等因素的前提下,开展全面调研评估论证,按照临床必须、技术成熟、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等原则按程序启动诊疗项目动态调整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适宜不孕不育相关诊疗项目逐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520

2024528日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责任编辑: 钱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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