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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医疗保障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9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湖南省医疗保障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

    为推进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医疗保障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12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我局

联系基金监管处  周鹏翔

  话:0731-84900442

  箱:1263702652@qq.com


附件:湖南省医疗保障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医疗保障

2025129


湖南省医疗保障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推进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医疗保障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障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湖南省医疗保障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障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湖南省医疗保障严重失信人名单实行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医疗保障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其列入医疗保障严重失信人名单:

(一)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二)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且情节严重的

(四)定点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医疗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医疗保障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下同)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当事人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通过各级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当事人承诺内容予以核查。当事人违背承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列入医疗保障严重失信人名单。

第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拟将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惩戒措施、期限等,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复核,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或逾期未提出申辩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列入决定应当列明: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号码,相关责任人姓名及其身份号码,自然人姓名、住址及其身份号码等

(二)列入事实、理由、依据、期限、惩戒措施、作出列入决定的医疗保障部门名称、联系方式;

(三)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和救济期限等;

(四)整改方式和期限、信用修复方式等名单退出方式告知等。

第八条当事人对被列入医疗保障严重失信人名单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九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医疗保障门户网站、信用湖南等相关媒介上公示医疗保障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

第十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医疗保障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至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湖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湖南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期限为3年,期满自动移出医疗保障严重失信人名单。

第十失信主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信用修复的规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供已经履行义务和书面信用承诺等相关资料。最短公示期满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修复申请60个工作日内核查确认后,将其提前移出医疗保障严重失信人名单。

第十失信主体被移出医疗保障严重失信人名单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十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失信主体移出医疗保障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应当通过医疗保障门户网站、信用湖南等相关媒介予以公示。

第十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医疗保障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     责任编辑: 吕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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