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医保部门(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省医保局基金监管处、市州医保局基金监管科、县(市、区)局医保基金监管股、各级医保局经办机构 |
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是否根据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等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各级医保局稽核(核查)中心依据同级医保局的授权、各级医保局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约定,开展行政检查 |
2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实施监督检查 |
医保部门(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
省医保局基金监管处、市州医保局基金监管科、县(市、区)局医保基金监管股、各级医保局经办机构 |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他医疗保险服务机构 |
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及使用医保基金情况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各级医保局稽核(核查)中心依据同级医保局的授权、各级医保局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约定,开展行政检查 |
说明: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湖南省医疗保障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18日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
责任编辑:
钱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