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文件精神,支持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促进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我局按照新增立项专业论证、部门评估审核等相关工作程序,拟印发《关于新增试行及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详见附件1),其中新增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4项(详见附件2),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项(详见附件3)。
现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上述项目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本次公示项目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并提交修改依据和理由。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附身份证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4年5月11日至5月17日
联系电话:0731-84900380,84900033(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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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1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