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行政权责清单
序号 |
部门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1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四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7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 |
基金监管处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2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给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四条 。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7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基金监管处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3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三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7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
基金监管处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