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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补充规定》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20日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有关要求,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将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

二、主要内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补充规定》分为四个部分,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生育保险、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等待期等规定。

(一)健全参保缴费机制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参加生育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与职工医保同参同缴(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每月参保缴费基数为月缴费基准值的60%,每月参保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率(8%)和生育保险缴费率(0.7%)之和8.7%,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划拨个人账户。大病保险参保缴费标准为180元/年(即15元/月)。

(二)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一是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待遇参照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标准执行。

二是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前,在省内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且补缴月数不超过3个月),可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期间,须正常参加职工医保并缴纳各项医保费。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生育时月缴费基准值的60%,发放天数参照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相关规定执行,发放金额为计发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发放天数。

三是将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三)完善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一是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且累计缴费年限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从办结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二是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时划拨个人账户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的,按规定缴纳职工大病保险费后,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生效之月起按照75元/月标准划拨个人账户。

(四)其他规定

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的待遇等待期、缴纳职工大病保险费等有关规定。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责任编辑: 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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