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现对《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精神疾病医保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59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解读说明:
一、 文件政策背景
近年来,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精神卫生问题已经成为我国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出社会问题。做好精神疾病治疗、康复的医疗保障工作,是落实“大健康战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12月,我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湖南省精神疾病医保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见湘医保发〔2022〕3号文件),文件现已失效。为做好政策衔接,保障我省精神疾病医保支付工作顺利推进,规范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修订出台本《办法》。
二、 文件依据
《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等文件。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第一章是总则,包括适用范围、覆盖人群、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第二章是精神疾病医疗服务,明确了精神疾病的定义、诊断、评估、治疗和全病程管理。第三章是精神疾病医保支付,明确了精神疾病医保支付和不予支付的范围、主要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的制定和考核。第四章是精神疾病医保监督和管理,明确了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的监管要求。第五章是附则,明确了规范和指南的使用及文件施行时间。
四、文件修订情况
(一)支付方式更科学优化。一是结合按病种付费工作的实施进度,对精神疾病急性期治疗支付方式由原办法的按项目付费调整为按病种付费(即DRG/DIP付费),并同步取消了对原有急性期按项目付费的次均费用考核标准。同时,明确各地可探索基于按病种付费的精神疾病慢性期床日分值结算方式,更契合目前支付方式改革推进的方向。二是对慢性期按床日付费将原有直接按床日标准付费调整为实际床日费用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并计算自付费用;高于支付标准的,按支付标准支付并计算自付费用,更科学合理。三是将原办法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置床日标准调整为按医疗机构收费类别设置支付标准,更有实操性。
(二)诊疗规范更清晰完善。一是完善精神疾病病种范畴。将“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主要解决老年痴呆问题)纳入急慢性期治疗诊疗规范。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符合住院条件的中重度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参照纳入慢性期按床日付费范畴,并对应增加了《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诊疗项目清单》,为规范诊疗和医保支付提供了政策依据。二是整合慢性期诊疗清单。针对原办法中按医疗机构级别为六类精神疾病制定的18个临床指南,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调整合并,形成1个诊疗项目清单,更加简洁、清晰、明了,便于操作。三是优化精神治疗药品。对原办法列举的一揽子精神治疗常用药物,通过专家遴选进行了优化,结合临床使用情况,调出部分已淘汰或临床疗效不佳的药品,形成《精神疾病推荐药物一览表》,更好地指导临床用对药、用好药。四是推动精神疾病中医治疗。在诊疗规范中加入中医治疗的表述,增设《湖南省精神疾病中医药治疗推荐意见》,明确了论治方法、中医药品和适宜技术,为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推动中医治疗精神疾病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支付监管更强化有效。一是强化对诊疗规范的使用。明确急慢性期都需符合诊疗规范,慢性期还须严格执行诊疗项目清单,相关诊疗项目(含药品)及频次必须严格按要求开展,并优先使用推荐药物,未明确的诊疗项目需根据病情按需开展。二是明确按诊疗规范进行审核支付。各地严格按照明确的诊疗规范和诊疗项目清单进行审核支付,重点防范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等行为,并将评估结果与基金支付挂钩,形成正向激励和负向约束机制,提高精神疾病医保付费的合理性和精准度。三是明确将诊疗规范作为监管依据。明确各地要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诊疗规范和诊疗项目清单的精神疾病服务行为、服务质量以及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标评估,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杜绝虚记、高套费用现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