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与过程
我省自2021年起在湘潭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经过4年的试点探索和不断优化,目前制度运行平稳,有效改善失能人员的生活质量。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保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要求以及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工作报告关于提质扩面的工作安排,在国家医疗保障局于2024年12月下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我局于2025年1月启动《湖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起草工作,对《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我局先后于2025年2月、3月、4月三轮分别征求机关各处室、市州(县市区)医保局以及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等相关部门意见,最后送省司法厅进行审查,形成《湖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分七个部分,主要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原则及管辖分工、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运行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动态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第一部分,明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原则、管辖分工等。与《办法》相比增加内容:1.对管理原则进行细化;2.明确省级医保行政部门、统筹地区医保行政部门、省级经办机构各自工作职责。
第二部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明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资格条件以及定点管理审核程序等。与《办法》相比增加内容:1.明确长护服务机构定点应遵循的原则;2.细化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为鼓励长期照护师的发展,规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首年长期照护师比例不得低于5%,5年内提升至不低于50%,逐步实现长期照护师全覆盖;3.明确申请长护定点应提供的资料;4.审核小组成员组成及审核形式、审核时限规定;5.审核之后的处理;6.长护服务机构在申请签订协议之前应做好培训和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7.协议期的期限。
第三部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运行管理,明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等。与《办法》相比增加内容:1.长护服务机构应制定护理服务计划,为参保人员建立电子档案;2.长护服务机构不得欺诈骗保或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上门机构护理服务的要求;4.明确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情形;5.参保人员转至非长期护理服务专区(病房)治疗应中止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等。
第四部分,经办服务管理,明确经办机构的日常管理职责。与《办法》相比增加内容:1.第三方承担定点长护服务管理部分业务的,经办机构与第三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2.经办机构应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必要服务;3.经办机构建立内控制度,确保基金安全;4.经办机构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并及时拨付费用,应在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5.经办机构可根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违规情形暂停拨付费用。
第五部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动态管理,明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相关信息变更和长护协议中止、解除等事项。与《办法》相比增加内容:1.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经审核仍符合定点条件的,长护协议继续履行;经审核不再符合定点条件的,解除长护协议;未按规定备案的,经办机构可中止长护协议;2.经办机构续签协议时应审查的相关资料。3.长护协议中止期间,应为服务对象做好护理服务衔接;4.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造成基金损失的予以追回,需行政处罚的提交医保行政部门处理,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部分,监督管理,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责。
第七部分,明确实施日期,自2025年11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