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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8日

    2025211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3号)。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等文件精神,为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统一、规范全省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减轻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推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实,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了生育保险政策  

二、主要内容

1.统一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全省生育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0.7%

2.提高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1200元。

3.提高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4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4.统一终止妊娠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800元;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1600元;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2000元。

    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从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两种特殊情形的处理

1.2025228日前已报销产检费用,假设已按参保地旧政策报销产检费用600元,31日还发生了产检费用的,可以按新政策补报差额,最多可报1200-600=600元。另外,产检费用报销之后还需做产检的,可按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合规费用。

2.能否按新政策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或终止妊娠费用,以出院时间为准。比如分娩时间为2025227日,31日出院,则可以按新政策报销。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责任编辑: 钱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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