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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

来源:湖南省医保局基金监管处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3日

解读《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

  一、背景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职责,包括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并针对不同违法主体、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2021年6月23日国家医保局下发了《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七条和第八条明确要求“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统一和规范的全国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执法裁量尺度,针对特定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基准。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有裁量空间的,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裁量基准,明确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供本区域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

  《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适用办法》)正文共分5个部分,主要对裁量基准的定义、原则、基本规则、违法行为分档、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附件《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法律责任”章节规定的具有裁量幅度的处罚做出了详细分级分类。

  (一)裁量基准定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控制自由裁量权限的规则。

  (二)违法行为分类分档。根据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结果轻重,按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按照违法违规金额5000元、5万、50万元将违法行为划定为A、B、C、D四档。其中,“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应A档,“社会危害性较重的违法行为”对应B档,“社会危害性一般的违法行为”对应C档,“社会危害性轻微的违法行为”对应D档。

  (三)明确了处罚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文件对于不予处罚、应当减轻处罚、应当从轻处罚、可减轻或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条件予以逐一明确,同时对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上述情节的处罚裁量进行了明确。

  (四)制定了详细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条例》第36条至41条规定,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限的条款,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分档情况,逐一明确了处罚要求及标准,为贯彻落实《条例》,形成全省范围内统一处罚处理尺度奠定基础。

  三、实施期限

  本文件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决定在2月1日(含本日)做出的,应执行本文件的有关规定。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保局基金监管处     责任编辑: 钱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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