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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湖南省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1日

  解读《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近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5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目的

  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突出问题长期存在,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导致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人民就医负担,侵害群众切身利益。

  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可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问题突出的失信医药企业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促进医药产品价格合理回归,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主要内容

  一是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按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将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二是建立医药企业主动承诺机制。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等,向省采购平台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杜绝失信行为、承担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三是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机制。采取企业报告与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医药企业应主动及时报告失信信息。省采购平台定期梳理汇总、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不断提高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备性。

  四是建立医药企业信用评级机制。省采购平台依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开展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确定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信用等级,动态更新。

  五是建立失信行为分级处置机制。省采购平台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投标挂网、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情节特别严重时,失信企业将面临丧失集中采购市场的风险。

  六是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行为超过一定时限或依法撤销的,不再计入信用评价范围。给予医药企业申诉和整改期,鼓励企业采取剔除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等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主要原则

  一是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运行,引导或要求医疗机构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医疗保障部门并不对企业采取行政性的约束措施。

  二是评价基础依靠部门协同。医保部门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主要依托法院判决以及部门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失信事实,自身并不对医药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定性和查处。

  三是治理目标强调预防引导。建立信用评价制度,重点在于事前划定价格和营销红线、明示失信风险,引导医药企业主动加强合规建设,诚信守法经营。

  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统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尺度,加强区域间信用评级工作协调性和均衡性,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印发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做到全国内容统一、步调一致、小步慢跑、行稳致远。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责任编辑: 黄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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