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等文件要求,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试行)》(湘医保发〔2020〕47号)。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目的
《实施意见》是在国家带量采购实行三批的基础上制定的我省医保配套文件,将国家集中带量采购降价后的药品费用与医保支付的预算基金差额,按一定比例奖励返给公立医疗机构(结余留用的性质是参与改革的激励金,不是药品降价的补偿金),旨在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全面实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并以药品集中采购为突破口,推进“三医联动”改革。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设立了3个关键指标:医保资金预算、结余测算基数、结余留用金额,并相应制定了计算公式和数据采集依据。
(一)医保资金预算。一是实行专项预算管理。各统筹地区在对协议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或总额控制指标内,对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下称“集采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二是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各统筹地区根据各协议医疗机构上报集采药品的采购需求量、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集采药品支付比例、医疗需求合理变化、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人次占比等因素,计算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
(二)结余测算基数。一是明确测算方法。各统筹地区根据协议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以及集采药品支付比例和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人次占比等因素,计算协议医疗机构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低于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的部分,即为结余测算基数。二是设定留用比例。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协议医疗机构,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留用集采药品医保资金,具体比例由各市州或统筹地区指定。三是严格考核管理。按照执行药品集采规定、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落实集采和价格政策内容,以及我省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制定考核指标,由各地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留用比例直接挂钩。考核工作要求纳入医保协议管理,与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协议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三)结余留用金额。一是明确结余留用资金按年度从医保基金支出。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使用集采药品情况,以及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确定结余留用资金列支渠道(职工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列支比例),集采药品结余留用支出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具体结算流程由各统筹地区制定。二是要求规范留用资金使用。协议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三、组织实施
(一)本《实施意见》试行两年,将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适时调整。
(二)《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尽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要在集采药品带量购销合同期满后2个月内,按规定结算留用资金,力争在2021年2月底前,率先完成第一批国家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资金的结算工作。
(三)要求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加强政策协同,做好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管理与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间的衔接;做好结余留用工作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财政补助工作之间的衔接,避免重复补偿。
(四)明确省级、市级医药带量采购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实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便于地方相关改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