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664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湘医保提函〔2025〕48号
蔡丽环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将怀孕20周内的保胎治疗费用纳入医保体系的提案》(第0664号)收悉。该提案由省医保局主办,省卫生健康委会办。经商会办单位,现答复如下:
我省生育保险政策始终围绕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保障参保人员生育权益、减轻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展开。2025年1月,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3号),明确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有关医疗待遇。一是将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从600元提高至1200元,覆盖孕期常规检查项目。二是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顺产、难产(含剖宫产)的限额支付标准分别提高至4000元、6000元,多胞胎每增加一胎额外补助1000元。三是根据妊娠周期划分终止妊娠的限额支付标准,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800元;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1600元;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2000元。四是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下一步,省医保局将加强调研论证,结合国家医保目录调整及我省基金运行情况,争取年内出台政策,将先兆流产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畴,可参照因疾病门诊和住院医保政策支付。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3日
(2025年6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