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978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湘医保提函〔2025〕33号
陈淼、彭迪、晏丽君委员:
你们在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明确生育保险待遇的提案+关于进一步优化生育保险政策的建议+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构建婚育友好社会的几点建议》(第0978号)收悉。你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指出了我省生育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优化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提高生育保险保障水平等建议,对于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构建婚育友好社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在工作中予以吸收采纳。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我省已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2025年1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人社规〔2025〕6号),明确领金人员自失业后至失业保险代缴之日期间出现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断保3个月(含3个月)内的,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前,领金人员按失业保险代缴标准补足断保期间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参保费用,视同单位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连续参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补缴3个月以内)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领金人员自失业后至失业保险代缴之日期间出现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断保超过3个月的,从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正常缴费(含失业保险代缴)之日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失业保险代缴职工医保费当月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待遇可追溯。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期间生育分娩,生育医疗待遇参照参保地用人单位职工执行;参保未满10个月早产的,但参保人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省内生育保险实际缴费时限合并结算。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领金人员生育时我省职工医保缴费基准值的60%,发放天数参照我省产假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问题,按照目前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参加居民医保,目前江西、浙江、天津、贵州、兵团、上海等少数省(市)已开展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但多数省份暂没有纳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当前不能强制征缴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医保费、生育保险费,若相关政策设置不当,灵活就业人员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津贴)而投机参保现象将非常突出,甚至参加居民医保的育龄人员也可临时投机参加生育保险。下一步,我们将考虑对自愿参加了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征收生育保险费,将其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为防止出现投机行为,拟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一定要求,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全部待遇(含生育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相关要求,则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也将研究解决其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问题。至于退休人员,因不属于适龄生育群体,暂不考虑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二、关于提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为统一全省生育保险待遇政策,2025年3月,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3号)。将全省生育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0.7%。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1200元。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4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目前,国家对城乡居民没有设立生育保险制度,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进行定额补助。《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统一提高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明确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600元,平产最高补助标准由原1300元提高到20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由原1600元提高到3000元。
下一步,我们将探索建立生育保险待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同时,将保障向产前检查、产后康复延伸。
三、关于扩大基金保障范围
2024年9月,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政策落实医疗保障服务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35号),明确根据生育医疗特点和基金承受能力,将包括分娩镇痛在内的64个符合规定的产科类服务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2024年9月,省医保局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出台《关于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42号),将“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统一纳入全省基金支付范围。据统计,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我省共有47398人次享受辅助生殖医保待遇,基金支付7905.63万元。未来,随着政策细化与配套措施的完善,更多家庭将从中受益。
下一步,在落地国家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指南,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时,争取将妇产科生育相关疾病治疗项目和手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关于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流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省医保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以下简称清单制度),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湖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可通过现场和线上渠道申请办理生育津贴支付;规范生育津贴支付办理流程,明确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现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计算待遇金额,并对确认的待遇金额进行财务拨付。你们提出“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流程”的建议,我们拟在下一步工作中采纳。优化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流程,探索即申即享、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个人。增强政策包容性,简化申报材料要求。妥善解决四孩及以上等计划外生育保障问题。
目前,全省生育保险政策、居民生育医疗保障政策已经统一,在全省范围内能够实现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下一步,我们还将推动逐步实现跨省直接结算。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7日
(2025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