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55号建议的答复
湘医保建函〔2025〕62号
宋伟伟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深入推进村卫生室医保门诊统筹用药工作的建议》(第0055号)收悉。该建议由省医保局主办,省卫生健康委会办。经商会办单位,现答复如下:
一、适当调整报销政策
我局不断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将全省符合条件的3.2万家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2024年村卫生室门诊就诊人次1518.4万人次,基金支出4.96亿元,实际报销比59.83%。为进一步提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尽力满足老百姓基层就医和用药报销需求,省医疗保障局拟在前期进行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基层门诊统筹综合改革试点工作,2025年,各市州确定不少于1个县(市、区)实施基层门诊统筹综合改革。在试点地区整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形成“资金包”,统筹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等形成“政策包”,集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门诊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形成“服务包”,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形式,开展按人头付费的基层门诊统筹综合改革。
1.明确筹资标准。参保人员同时签订基础服务包和增值服务包,个性化服务包自愿选择签订。基础服务包和增值服务包中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补助标准60元/人/年,普通门诊诊疗服务项目由居民医保基金保障,通过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2.提高待遇水平。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参保地签约家庭医生的居民,在签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时,基础服务包和增值服务包中的诊疗服务不设起付线,医保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诊疗服务按70%比例报销,特定政策清单项目内容按90%比例报销,医保支付限额按现行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支付限额确定;在签约家庭医生门诊就诊时,不再收取诊查费。个性化服务包由家庭医生签约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由签约对象自愿选择,费用由签约对象个人支付。
3.改革支付方式。居民普通门诊由按项目付费改为按人头付费,按照“总额预算、包干支付、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实施。
二、尽力提高用药保障水平
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大力支持村卫生室提高用药保障水平,2023年1月,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2023年10月,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印发《村卫生门诊统筹医保定点工作规范(试行)》,规定村卫生室要合理配备临床必需药品。定点村卫生室应根据辖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签约慢性病患者用药需求,足额配备药品。对村卫生室临床确需的非基本药物,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不超过50种的常用药品目录(优先在湖南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国家集采药品中选择)供村卫生室补充使用。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配备执业(助理)医师的村卫生室允许与乡镇卫生院用药目录统一。省卫生健康委2024年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实施方案》(见湘卫药政发〔2024〕4号),明确建立健全基层药品联动配备使用机制,村卫生室配备药品要与所属乡镇卫生院基本实现联动,并配备一定数量的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和胃肠炎、腹泻等重点疾病化学药品。
省医保局先后下发《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的通知》《关于公布湖南省2023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清单的通知》,将12800多个药品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占挂网药品73.5%,实现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能采购到所有通用名不同质量层次药品;基层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同质量层次质优价廉药品,能切实减轻患者用药费用负担。
在下一步工作中,医保部门将持续关注基层用药需求,积极向国家医保局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及时跟进落实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同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基层药品采购清单,适当扩大采购范围,并强化供应配送服务管理,促进做好基层用药保障。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委组成的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明确规定“原则上各地不增补药品”。省卫生健康委已多次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反映相关情况,建议在下一版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对基本药物种类及品规进行扩容,并加强与国家医保目录的有效协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7日
(2025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