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000号提案的答复
湘医保提函〔2024〕68号
向绍文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医保部门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建议》(第1000号)收悉。该建议由省医保局主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一般诊疗费政策
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原省物价局分别印发《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8号)、《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价医〔2011〕107号),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2011年7月1日起将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标准为10元,由患者负担2元,其余8元纳入其所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二、基层实际情况及后续政策
2019年,省医保局联合财政、卫健等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实际提供的医疗服务据实向患者收取医疗费用,因此尽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收取一般诊疗费项目费用,但实际收取了对应的门诊诊查费、静脉注射等项目费用并纳入医保报销,同时,考虑到我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一般诊疗费服务内容有所冲突的客观情况,因此后续我省每年印发的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以及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等文件中未再明确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
2019年底,省医保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41号),明确各市州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整体情况,适度调整部分项目价格,截至2020年12月,全省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诊查类、护理类、手术类、中医治疗类以及其他治疗类项目分别上调30%、40%、30%、15%和20%,CT、超声检查以及化验类项目下调20%。同时,为解决我省医疗机构部分基础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滞后及价格偏低的问题,2021年12月,省医保局下发《关于实施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71号),指导全省开展基础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要求各市州按照实际增加收入不超过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总收入0.3%的整体原则,完成基础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工作,将普通门诊诊查费、静脉注射等66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展的项目价格上调。
2019年,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0号),为确保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政策的执行效果,省医保局近期已与省卫生健康委进行多次沟通,拟对门诊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目录进行调整,及时推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
三、关于将部分药品纳入医保支付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严格执行。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
下一步,省医保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和《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协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相关改革,形成改革综合效应,真正实现“强基层、壮基层”的目标。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0日
(2024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