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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大代表《关于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04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省十届人大次会议第0955号建议的答复

湘医保建函〔202464

朱剑波代表:

    您在省十届人大次会议提的《关于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建议》(第0955号)收悉。该建议由省医保局主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工作

    (一)建立联合沟通协调机制

    为促进医保、医疗、医药沟通渠道畅通,形成三医联动,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和企业意见,我局早在2019年就建立了医药集采政策咨询和业务交流企业接待日制度,每月固定第二周和第四周的周五下午安排专业队伍接待医药企业;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五下午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咨询与业务交流接待日制度,主要面向全省医疗机构物价部门、临床科室及医学专业委员会,并组织价格招采、医药服务管理、基金监管、经办中心等部门的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目前已召开二十余场交流会,有效保障了医保、医疗、医药沟通渠道畅通。

    同时,作为省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医药集中采购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推进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工作中,我局始终积极主动与卫健、药监、财政等部门沟通联络,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充分征求部门和成员单位意见,为推进实施我省医药集采工作形成合力,积极落实各项医改任务。

    (二)邀请医疗机构充分参与

    医保部门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医疗服务价格制定以及动态调整工作等工作规范和工作过程中,始终坚持部门共同参与、充分论证的原则,建立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专家、物价人员参与研究论证,卫健、财政、市场监管、中医药、药监等业务部门共同审核决策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在实施宏观调控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中,将调价项目和调价幅度的选择权交给医疗机构,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积极性和专业性,实现价格调整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有效地推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

    二、关于检查和诊断服务分别立项收费

    医务人员通过检查检验结果判读病情,依托影像检查结果作出诊断结论是门诊、会诊服务的内涵事项,收费也应包含在相应的检查费用或诊查费用中。按照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第5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因此将譬如影像学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检查费和诊断费分别立项并收费,一是不符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原则,二是可能造成重复收费,三是更不利于人民群众方便就医。

    三、关于自主定价和未定价项目的开展

    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中,存在部分口腔治疗类、整形美容类等自主定价和价格未定项目,为有效保障患者权益,目前各市州主要采取备案批复的方式管理医疗机构定价以及收费行为。我局此前已通过多种方式指导各市州优化完善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备案制度,简化甚至取消不必要的流程,逐步过渡到备查制,为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提供便利。

    四、关于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242月,省卫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湘卫函〔202434号),对互认原则、互认范围、互认规则、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要求。在此基础上,我局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及临床、物价专家,专题研究价格政策如何支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结合此前国家指导意见和外省市经验,形成了完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初步意见,近期将完善出台政策,促进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线上互联互通互认,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降低患者就医负担。

    (二)关于增设医学资料储存调取费用

    随着信息互联技术的发展,医疗机构变更医学影像数据的传递服务方式,用数字化技术取代传统胶片,既能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也有利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推进。

    对于增设医学资料储存调取费用,如类似云胶片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国家医保局有明确的政策,在2019年国家医保局印发的《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中明确,数据处理、便民服务等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为此,少数已经设立数字影像服务价格项目的省份都按照文件要求进行了清理撤销。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意见是将该服务成本纳入影像学收费项目的整体成本考虑,合理制定影像学收费项目的价格,并实行减收政策:一是影像学收费项目包含的成本应有影像数据的生成、保存、云服务、影像诊断等,传统的实体胶片另外单独收费,但必须是患者有需求,主动提出,才能收费;二是医疗机构如不能提供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按照减收政策降低其收费标准,从而鼓励数字胶片替代传统胶片,真正实现降本提质增效的目的。

    五、关于降低大型医疗设备采购价格

    今年4月,省卫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管理的通知》(湘卫医急发〔20241号),对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设备制度、流程、招标文件制定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近期沈晓明书记在公立医院发展情况调研座谈会上指出,医保局不管教学设施、科技设施,但是病房、医疗用房、检验设备哪怕是实验室、影像设施,凡是涉及今后医保局要出钱的,都要有医保局来参与发表意见。目前,医保部门主要通过调整CT、磁共振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的价格,一方面挤掉医用设备价格虚高的水分,另一方面倒逼生产厂家和经销商降价。后续,医保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大型医疗检查设备集中采购工作,降低大型医疗设备的采购价格,减轻医疗机构压力和患者负担。

    下一步,医保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精神,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医疗机构沟通协调机制,加大医药集采、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政策宣传力度,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质量和水平。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529

2024529日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责任编辑: 钱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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