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796号建议的答复
湘医保建函〔2023〕52号
佘万鹏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定价和医保支付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关于“互联网+”首诊
2018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出台《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明确“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2019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文件要求“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二是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三是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四是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五是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
2023年1月,我局联合财政、卫健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3号)、《关于新增及修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4号),并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等推荐的治疗服务项目,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纳入医保甲类支付。后续,医保部门将对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及时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医保支付方式。
二、关于“互联网+”复诊
2019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2020年6月,我局印发《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35号)。国家及我省印发的意见均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均按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
我局联合财政、卫健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公布我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试行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0〕20号)和《关于新增及修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4号),新增“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纳入医保甲类支付。
据了解,江苏省于2018年出台“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将“互联网复诊”进行医师等级区分,实行线上线下同价,该情况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仅有江苏省存在。最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已明确表示,将按照国家政策,将“互联网复诊”项目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普通门诊诊察费标准,不再按照医务人员等级进行区分。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密切关注和指导“互联网+”医保服务工作,及时总结地方经验做法,在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医疗服务价格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转化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增强人民群众就医获得感。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9日
附件:佘万鹏代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定价和医保支付工作的建议》
(2023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