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信息公开_导航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政协委员《关于调整生育医保政策 促进母婴安全的建议》的答复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6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474号提案的答复

湘医保提函〔2022〕34号

黄金翠等三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生育医保政策 促进母婴安全的建议》(第0474号)收悉。该提案由省卫健委会办,省医疗保障局主办。经商会办单位,现答复如下:

    医保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充分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积极完善生育医保政策,降低生育成本,促进三孩生育政策落实落地。

    一、出台政策落实三孩生育医疗待遇

    2021年8月,省医保局联合卫健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三孩生育服务登记及落实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从2021年5月31日起生育三孩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政策。要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

    二、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深入开展全民参保计划,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不断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将符合规定的产假纳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发放范围。《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规定,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含60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三、将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目前,国家对城乡居民没有设立生育保险制度,将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号)第三十四条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600元,按单病种包干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孕产妇在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费用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关于政策外生育对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建议,省医保局将和省卫健委根据有关法规精神,联合开展相关调研,待条件成熟时对相关政策予以调整,在制定配套生育支持相关措施时一并考虑。

    下一步,医保部门将充分发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功能助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在全面落实三孩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基础上,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的规范。积极探索县域内住院分娩基本医疗服务包管理办法。结合基金情况,稳步提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切实控制和减轻家庭生育医疗费用负担,让育龄人口“孕得优、生得安、育得好”,破解“不愿生”“生不起”“养不起”难题。加强医保生育政策宣传,优化服务流程,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感谢你们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4日

    附件:黄金翠等政协委员《关于调整生育医保政策 促进母婴安全的建议》

(2022年5月25日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责任编辑: 李娜
打印

对政协委员《关于调整生育医保政策 促进母婴安全的建议》的答复

26264886

底部嵌套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