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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大代表《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的建议》的答复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31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108号建议的答复

湘医保建函〔2022〕55号

黄乐等三名代表:

    你们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提交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的建议》(第0108号)收悉。该建议由省医疗保障局主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办。经商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理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上升幅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我省于2017年初已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起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为93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为32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提高到610元/人,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的比例为1.91: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明确要求:“为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确定的,且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

    对于“合理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上升幅度”的建议,我省医保、财政部门高度重视,拟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继续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比如,2021年1月,通过省政府办公厅向国办报送政务信息《湖南反映农村居民基本医保运行平稳但仍存在四方面问题值得关注》。反映了我省农村居民基本医保仍存在个人缴费逐年升高而报销比例与群众期望值存在差距等问题,并建议国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科学评估居民医保筹资结构,研究明确未来五年财政补助增长规划和个人缴费增长规划,并且尽可能减缓个人缴费增速或保持相对稳定,给广大参保群众一个相对明确的预期。指导各地根据筹资水平,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待遇保障水平。二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等情况,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三是加大对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力度。为解决困难群众参保缴费负担较重的问题,我省将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参保资助力度,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困难户)给予50%的资助。

    二、关于加强医德医风整治力度

    我省相关部门坚持不懈狠抓医疗机构行风建设,不断强化合理用药,加强过度医疗督查。2021年,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市场监管局等6部门印发了《湖南省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卫医发〔2021〕21号),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第三方检查检验检测医疗机构等)、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的其他机构进行为期一年的专项治理,重点治理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无依据检查、超适应证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进一步推进检查结果互认。同时,印发了《湖南省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医发〔2021〕40号),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整治力度,坚决杜绝乱收费、乱开药的现象,营造良好的就医氛围,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三、关于加大县外住院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力度

    针对县外住院重病患者自负比例较重的实际情况,下一步,医保部门将进一步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功能,结合医保基金支撑能力,整体提升参保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一是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加强县域内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进一步提升县域内住院率,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二是对确需转诊的住院患者,适当提高参保群众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三是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落实《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湘医保发〔2021〕41号),统一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2021年全省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183.65亿元,医保基金支付123.57亿元,其中大病保险赔付28.28亿元,实际报销比例达到67.28%。大病保险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使群众有大病敢治疗,解除疾病医疗的后顾之忧。四是加强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功能。2021年9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文件明确: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即可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一)向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其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的重病患者;(二)个人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以上、因病致贫的大病患者。同时,建立再救助制度。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防止发生因病返贫致贫。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市州根据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和财政支撑能力合理确定,避免过度保障。对于县外住院且家庭确有困难的重病大病患者,在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后,还可按规定申请再救助。

    感谢你们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2日

    附件:黄乐等代表《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的建议》

(2022年5月12日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责任编辑: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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