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93号建议的答复
湘医保建函〔2022〕52号
汪志红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加快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关于药品、耗材降价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关系
(一)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促进综合医改。一是落实药品“零差率”,实行综合补偿。2016年,我省全面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消除以药补医机制。对医疗机构实施零差率减少的收入总体上按8:1:1的比例分担,即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弥补80%,按隶属关系由地方政府补偿10%,医疗机构通过优化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消化10%。共上调2350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下调25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优化了医疗费用结构,医疗收入中药品占比显著下降,价格补偿80%的目标全面实现,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取得预期成效。二是落实耗材“零差率”,医疗服务价格承担整体补偿。2019年12月开始,我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对医疗机构实施“零差率”减少的收入,全部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予以补偿。实施过程中,全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优先调整单独收费医用耗材、使用较集中、医疗服务成本回收水平偏低的收费项目,具体上调了手术、治疗、诊查、中医、儿科、精神类等856个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至2020年上半年,全省全面完成取消耗材加成及价格调整工作,价格补偿总体水平达100%以上。
(二)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实施集采补偿。我省分别于2020、2021年印发了《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试行)》(湘医保发〔2020〕47号)和《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卫函〔2021〕95号),通过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来实现对医疗机构的平衡和激励作用。国家第一批集采药品落地执行一个周期,已核算并拨付给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保结余留用7400万元。
因此,按照现行政策,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配套激励措施是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并没有同时叠加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要求,也不应将带量采购降低医院的医药成本用来调升医疗服务价格。
二、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完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为优化项目申报评估流程,规范准入管理,我局自组建以来,先后印发了《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25号)和《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号),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流程和原则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按照管理规范开展了项目新增试行和评估核定工作。
(二)持续推进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2019年以来,我局共组织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467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2002年的3900余项增加至目前的4600余项。同时,我局组织专业人员对2002年以来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对目录进行重新整理,相继印发了2019及2020版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作为全省价格执行工作的统一标准。
(三)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按照《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将以服务产出为导向、医疗人力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合理压减项目数量。目前,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分类分批制定及下发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一)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以2021年基础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为例,根据前期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监测评估结果,经过广泛调研、项目成本核算、调价方案模拟测算、影响评估分析、价格听证等程序,并报国家医疗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调整在长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70号)和《关于实施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71号)。此次价格调整共涉及350个医疗服务项目,其中上调66个诊查、护理、注射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下调284个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测算,12家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医疗收入整体增长0.29%,其中药品收入占比、百元医疗收入耗材占比、检验以及化验收入占比分别下降了0.36%、0.91元、0.41%、0.54%,医疗服务收入占比提高了1.82%。
(二)建立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按照中央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精神,将建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分类管理机制,实施医疗服务项目通用型和复杂型项目分类管理。对于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高的诊查、护理、床位、部分中医服务等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制定全省统一价格基准,不同区域、不同层级的公立医疗机构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促进通用型医疗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和成本回收率均等化。对于复杂型医疗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医疗机构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尊重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性意见建议,在价格调整总量和规则范围内形成价格。
下一步,我局将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精神,按照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规范管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符合价格规律的计价单元体系,统筹兼顾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调控医疗服务价格总体水平,探索政府指导和公立医疗机构参与相结合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专业优势,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2日
(2022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