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49号建议的答复
湘医保建函〔2022〕45号
李勇等四名代表:
你们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提交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的建议》(第1049号)收悉。你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县市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的建议,对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很有参考价值,我们将在工作中尽量予以吸收采纳。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理控制个人缴费标准增长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近年来,各级财政持续加大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投入力度,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从2017年的每人每年450元提高到2022年的610元,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150元提高到320元,筹资水平的逐年提高,既是逐年扩大保障范围、提高待遇水平的客观需要,也是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的客观需要。总体来看,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约66%,是主要筹资来源。从个人负担情况来看,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280元,当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99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95元,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相当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0.88%、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3%,在大多数普通家庭的可负担范围内。对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返贫监测对象等少数困难群众,制定了分类参保资助政策,其中对特困人员参保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返贫监测对象参保给予50%的资助。
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确定,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关于“个人缴费标准连年上涨,老百姓意见比较强烈”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建议国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科学评估居民医保筹资结构,研究明确未来五年财政补助增长规划和个人缴费增长规划,并且尽可能减缓个人缴费增速或保持相对稳定,给广大参保群众一个相对明确的预期。同时,我们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等情况,着眼于责任均衡、结构优化和制度可持续,研究个人缴费增长规划,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
二、关于对选择性参保对象出台相关制约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城乡居民医保仍是自愿参保,总有极少数群众保险意识不强,心存侥幸,自以为身体健康就不积极主动参保缴费。医保、税务部门缺乏有效的强制性征缴的手段,所以需要下很大功夫才能使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对选择性参保对象出台相关制约措施的建议,与我们的工作考虑是一致的。我们已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这种现实情况,希望在即将出台的《医疗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政策中明确城乡居民强制参保的规定和法律责任,待国家明确相关规定后,再研究细化我省具体落实措施。同时,我们将进一步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居民参保缴费便捷性;加强与税务、教育、民政、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有针对性地推进参保扩面工作;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城乡居民充分理解医保惠民利民政策,从而积极主动参保缴费。
三、关于建立重特大疾病患者自负医疗费用再次补偿机制
前期由于全省缺少统一规范的标准、程序,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现象,而罹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费用支出型困难患者又很难获得比较充分的医疗救助。为此,我们统一全省规范医疗救助制度,研究起草《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2021年9月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将因高额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并建立再救助制度,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有效防止发生因病返贫致贫。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均限于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内费用,对于政策范围外的费用,我们将通过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统筹考虑:一是稳定巩固保障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保障基金支撑能力提升,稳定住院待遇水平,补齐门诊保障短板。二是综合降低就医成本。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和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加强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诊疗服务,减少不合理费用。三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做好与基本医保三重制度保障范围衔接,满足多元化保障需求。
四、关于扩大生育医疗待遇保障范围
由于目前国家对城乡居民没有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加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有限(2022年个人缴费32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610元/人,年度人均筹资930元),目前暂时只能对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进行平产1300元、剖宫产1600元的定额补助。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1年8月,省医保局联合卫健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三孩生育服务登记及落实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从2021年5月31日起生育三孩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结合代表建议,今年我们拟联合卫健部门开展全面提升生育保障制度功能助力三孩政策实施的调研,积极探索县域内住院分娩基本医疗服务包管理办法,把与分娩相关的产前检查基本项目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结合基金情况,稳步提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切实控制和减轻家庭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为提高优生率、改善我国人口结构打牢医保基础。
关于现代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问题,考虑到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较低,当前基本医保制度主要还是立足“保基本”,尚不具备将现代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条件。国家层面采取排除法规定了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被列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根据当前人口生育工作需要,国家医保局明确将进行统筹研究。我们将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感谢你们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0日
附件:李勇等代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的建议》
(2022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