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349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湘医保建函〔2022〕6号
省卫健委:
李娟等代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提交的《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优化计划生育工作的建议》(第0349号)收悉。代表分析指出了当前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困难、新问题,并针对性提出“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标准”的建议。结合医疗保障部门职能,经研究,现将我局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一、关于为计生特殊家庭建立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机制
代表在建议中提出:“对计生特殊家庭(计划生育失独、伤残、手术并发症)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机制,即从省级层面出台政策,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个人自付部分统一由保险公司按病种报销不低于85%的比例。投保费由省、市、区、镇(街道)四级政府按比例承担,并扩大医保报销比例,报销标准高于一般人群10%-20%,切实减轻计生特殊家庭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近年来,在全民参保的基础上,我省不断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防范化解重特大疾病风险。在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的同时,规范补充医疗保险发展。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丰富健康保险产品,2021年2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规范补充医疗保险发展 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湘医保发〔2021〕8号)。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按照企业自主经营、个人自愿投保、保大病保重疾、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发面向全体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确定合理的缴费标准,合理设定赔付的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及起付线(免赔额)、报销比例(赔付比例)、封顶线(赔付限额)。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先后推出了“长沙惠民保”和“湖南爱民保”两个普惠型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普惠型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投保不限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具有保费低廉、普惠大众、责任全面、保障充分等特点,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形成有益补充。只要解决计生特殊家庭的投保费用来源渠道,医保部门可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相应的普惠型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切实减轻计生特殊家庭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二、关于完善“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加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完善生育配套支持措施,降低生育成本,促进三孩生育政策落实落地,2021年8月,省医保局联合卫健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三孩生育服务登记及落实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从2021年5月31日起生育三孩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政策。要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要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
结合代表的建议,下一步,医保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新修定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充分发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功能助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今年拟联合卫健部门开展全面提升生育保障制度功能,助力三孩政策实施的调研,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和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保障政策。积极探索县域内住院分娩基本医疗服务包管理办法,加强产前筛查、检查,把与分娩相关的产前检查基本项目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结合基金情况,稳步提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切实控制和减轻家庭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助力三孩生育政策落实,让育龄人口“孕得优、生得安、育得好”,破解“不愿生”“生不起”“养不起”难题。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30日
附件:李娟等代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优化计划生育工作的建议》
(2022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