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信息公开_导航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人大代表《关于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的建议》的会办意见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1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779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湘医保建函〔2022〕1号

省卫健委:

  陈清祥代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的建议》(第0779号)收悉。结合医疗保障部门职能,经研究,现将我局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陈清祥代表提出:“合理提高居民生育医疗保障待遇,将产检费用纳入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标准和康复救助力度”等建议,对进一步调整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近年来,随着全民参保的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所有人群,在稳步提高全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同时,城乡妇女生育保障和儿童医疗保障水平也明显提高。为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2021年8月,省医保局联合卫健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三孩生育服务登记及落实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从2021年5月31日起生育三孩的参保人员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政策。要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要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

  一、将符合规定的产假纳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发放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规定,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含60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报销700元左右。

  二、将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目前国家对城乡居民没有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只能在有限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内(2021年个人缴费28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580元/人)对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进行定额补助。《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2016〕29号)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600元,按单病种包干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孕产妇在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费用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三、解决新生儿“落地参保”等问题。《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本省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方便参保群众,从2020年9月起适当延长新生儿参保缴费期,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四、落实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我省出台的《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将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纳入一类救助对象;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纳入二类救助对象。明确规定对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住院医疗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特殊疾病门诊救助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五、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出台《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对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康复医院按程序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统一全省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将我省已定价、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项目全部纳入医保支付,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结合代表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充分发挥生育保险制度功能,助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今年拟联合卫健部门开展全面提升生育保障制度功能助力三孩政策实施的调研,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和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保障政策。积极探索县域内住院分娩基本医疗服务包管理办法,加强产前筛查、检查,把与分娩相关的产前检查基本项目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结合基金情况,稳步提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切实控制和减轻家庭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助力三孩生育政策落实,让育龄人口“孕得优、生得安、育得好”,破解“不愿生”“生不起”“养不起”难题。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0日

  附件:陈清祥代表《关于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的建议》

  (2022年3月10日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责任编辑: 钱小艳
打印

对人大代表《关于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措施的建议》的会办意见

22719673

底部嵌套 -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无障碍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