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6〕7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5-1)》和《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国家组织第十一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湘部队医院全部参加,鼓励其他医药机构自主参加(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二)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6年2月27日在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管理系统”)落地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及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以医药机构前期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采购平台”)确认或自主上报的中选产品年度需求量为基数,按照GY-YD2025-1文件规定比例计算医药机构首年(2026年2月27日至2026年12月31日)约定采购量(见附件1)。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若采购协议期内中选产品的采购量未达约定采购量,将按中选产品采购量占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药品采购总量的比例评估,该比例不得低于本批次该中选产品方案规定的约定采购量比例。残缺规格的量不予以折算。
(二)采购周期。本次集采品种采购周期统一自2026年2月27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采购协议一年一签,下一采购年度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配套措施
(一)各相关企业维护信息。2026年2月27日前,中选企业按《关于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湘医保招采函〔2026〕10号)要求做好企业信息和中选产品信息维护。
(二)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各市州医保部门、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根据省局下发给各地的首年约定采购量(见附件2,2026年首年约定采购量按10个月计算,为附件2的约定量*10/1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医药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工作。医保经办机构在医药机构授权委托的基础上(也可医药机构自主),与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医保招采管理系统网上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加盖电子签章确认生效。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签订购销合同,医保协议连锁药店由其总部所在地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签订购销合同。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原则上应在2026年4月15日前完成网上签订。
各中选企业若自执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未在我省有约定采购量的地市按要求建立配送关系,将取消相应地市各相关医疗机构的约定采购量,各相关医疗机构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
(三)保障药品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信誉良好的企业配送中选产品,原则上每个市州不少于3家,配送范围需覆盖统筹区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药机构,并按照购销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有关中选产品质量问题,医疗机构按药品监管部门规定渠道反馈处理。
(四)规范采购使用行为。相关企业及时登录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更新维护产品编码,如因无编码导致无法下单采购交易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以联合体中选的企业共享约定采购量,共同承担履行集采协议的供应责任,原则上一家医药机构只与联合体内一家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应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配送企业数量或其他限制性条件为由阻碍中选产品进院。要通过医保招采管理系统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网外线下和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进行网外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等变相药品价格加成行为。在确保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可采购价格适宜的未中选产品,避免出现“一刀切”停用非中选产品情况。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中选产品采购量在同期该通用名该剂型药品采购总量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标书规定的约定采购量比例(非中选产品使用比例见附件3)。限适应症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品种(见附件4),用于非本次集采适应症不纳入集采监测范围,非中选超使用比例的医疗机构可在评估时按适应症予以统计并提供证明材料,经核查后予以调减相应非中选使用数量。各相关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采购挂网价低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格的非中选“过评药品”(即同通用名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以及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不纳入非中选评估。
鼓励村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集采中选药品进“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报名通知后续下发。
(五)实行货款直接结算。按照《关于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药货款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36号),实行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中选产品货款。中选产品经营(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文件时限要求及时完成票据上传、验收入库、票据核验、基金拨付等工作,确保中选产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完成货款结算工作。
(六)推进挂网价格协同。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非中选药品实行限价挂网,纳入监测目录管理。其中,非国家中选参比制剂联动全国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挂网。非中选企业同质量层次产品按不高于中选产品的最高价和我省已挂网非中选产品最低价的低值挂网;未过评药品按不高于已挂网非中选过评药品最低单位可比价、集采中选药品最高单位可比价和该产品全国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的低值限价挂网。不同规格按差比价规则进行换算。
相关品种待非中选价格协同处置后,参照《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要求实行“红黄标”预警标识。
(七)做好集采政策衔接。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与省际联盟等集采重叠品种19个(见附件5),自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执行国家中选结果,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把牢质量关,确保中选产品降价不降质。
(二)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应加大对药品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情况调度通报和监测监管力度,将医药机构执行带量采购工作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年度评估指标,按照“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评估”的要求,密切监测包括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中选产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医药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进度等指标数据。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未完成约定采购数量、超比例采购非中选产品的医药机构,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拒付医保结算资金、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予以惩戒。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强化风险防范,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相关问题。各医药机构应加强集采中选药品的宣传,合理使用集采中选药品,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附件:1.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及约定采购量汇总表
2.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各市州、部省属医疗机构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汇总表
3.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非中选产品使用比例情况表
湖南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