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5-36022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5〕58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要求,对我省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定价
(一)规范设立“门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6个,制定全省最高政府指导价和通用型项目基准价,同步明确医保支付政策,详见《湖南省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附件1)。废止已被整合的“挂号费”等71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湖南省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废止表》(附件2)。
(二)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通用型项目管理,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按所定价格执行,各市州应围绕价格基准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20%,制定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
(三)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并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二、项目执行和管理
(一)制定市州价格。各市州应根据各项目价格基准,结合当地价格水平和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实际,科学制定本地项目价格;应防止价格大幅度上涨,增加患者负担。
(二)市场调节价项目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根据质价相符的原则,以实际成本为依据合理制定本院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向所属地医保部门进行价格备案,并通过多种途径向患者做好价格公示。
(三)诊查费和床位费的管理。鉴于当前诊查费和床位费价格形成多样、区域价格差异大的实际,以及价格波动对患者医疗费用的普遍影响,各市州应结合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在确有调价空间的前提下稳妥开展价格调整;如没有价格调增空间,可暂缓调价,待下步医疗服务价格动态(或专项)调整中,再根据实际分区域、分阶段执行新的价格标准。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执行的跟踪监测。各市州要适时开展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执行的政策解读,做好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持续关注项目规范和价格调整对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服务频次、费用变化的影响。
(二)规范项目开展和收费。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
附件:1.湖南省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