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生育保险管理,更好保障参保人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参保人工作,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暂未实现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的统筹区,在此通知施行前(2025年12月1日前),生育津贴可按现行方式发放。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