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5-36015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规范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试行)
湘医保发〔2025〕45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制度,加强医药价格治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中药产品采购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支持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集中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挂网品种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采购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均纳入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即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平台”)阳光挂网、集中采购。中药饮片指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品种,中药配方颗粒指已获得国家标准或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
二、采购机构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均应通过平台采购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鼓励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通过平台进行采购。
三、产品挂网
(一)凡需供应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的相关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配送企业,均应在平台注册账号、进行网上交易。企业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在平台维护相关产品信息,并结合配送能力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按要求与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平台根据国家医保编码规则对挂网产品规范编码管理。其中,产品价格信息填报为我省至少3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实际交易价,并以不高于最高实际交易价申报作为挂网价;且中药饮片应区分质量等级,体现优质优价,提供相关票据证明。未实际供应过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的产品,医疗机构可通过备案方式采购。达到3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产品,企业可按不高于最高备案价格申报挂网。
(三)生产企业可根据市场相关情况,调整产品挂网价格。鼓励主动调降挂网价,对生产成本大幅增加申请调升挂网价格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并承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评议。
四、采购交易
(一)2025年11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采非中选中药饮片,均应在平台下单采购;2025年12月1日起,非集采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均须在平台下单采购。凡未按规定在平台网上采购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产品,各级医保部门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约谈、暂停拨付医保费用、不予支付医保费用等措施,逐步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非平台网采不结算”。
(二)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在平台下单采购交易;其它产品医疗机构应在平台采取议价方式下单采购,议价和交易全程在平台进行,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鼓励医疗机构联合进行网上议价。议定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医疗机构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变相返点、违规加成等行为。议定的实际交易价格,为医疗机构加成销售的基准价。
(三)相关企业需积极响应医疗机构发起的议价,采取同意或拒绝等方式完成闭环。对不响应医疗机构议价的相关企业,根据情形和频次,采取取消挂网、信用评价等措施。议定价格不作为调整挂网价的依据,议价结果不对外公开,供全省统计有关实际采购价格信息使用。
(四)医疗机构采购未挂网的产品时,在完成院内审批流程后,应通过平台实行备案采购。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机构备案采购产品总金额暂定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年度总采购金额的10%。
五、其他事项
(一)规范采购行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要求规范采购行为,实行网上下单、网上议价、网上交易,做到实际采购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有迹可查”。通知发布前已采购入库且临床未实际使用的产品,自通知执行之日起用于临床的,应协调相关企业按临床使用日期开始进行平台网上下单(补单)操作。
(二)确保质量供应。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产品挂网时填报的规格、产地、计价单位等信息和标准供货,并对产品的配送负责。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所采购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验收管理,确保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规格产地等与下单采购的产品一致。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应不予接收入库,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加强诚信管理。实行挂网价格企业承诺制。企业在申报挂网时,对填报的产品质量等信息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现失信行为时,严格按照信用评价制度,对失信企业及时给予评级处置。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我省现有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治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