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集采药品进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湘医保办发〔2025〕1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为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更多惠及广大群众,促进集采药品进入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前期试点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三进”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集采覆盖医药机构范围。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属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含国家和省际集采,下同)。各地医保部门要积极组织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原则上年底前各统筹地区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双通道定点药店全部参加,其他医保定点药店自愿参加。鼓励并引导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参加集采。以上机构在配备集采药品的同时,也可提供多样化药品,满足不同患者的用药需求。
二、落实各项集采政策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要在组织集采报量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辖区内医药机构,并做好政策解读和培训。参加集采的基层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就报量清单内的在用药品报量,如实填报上年度实际采购量和下年度需求量,鼓励零售药店参与报量。支持紧密型医联体作为整体报量,原则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由所在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整体报量,鼓励具备条件的连锁经营零售药店由总部统一报量。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医药机构申领省级集采平台账号,对参与报量的医药机构应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并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按政策要求可不参与报量的相关医药机构也可按规定向省医药采购平台申请账号,下单采购相关药品。
三、规范执行有关价格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政策,按中选价销售中选药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销售集采药品应执行属地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销售集采药品不得高于中选价格,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按中选价加成不超过15%销售集采药品,鼓励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各地可探索将本地区定点零售药店量价比较指数水平和集采药品加成比例相挂钩,对指数持续偏高的适当降低加成比例,进一步推动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整体价格趋于合理。
四、加大集采药品展示力度。参加集采的定点零售药店继续按照湘医保发〔2024〕43号文件“五统一”等要求销售、展示集采药品。现阶段“三进”工作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医保发〔2024〕43号)明确的药品为主,将逐步扩大到群众常用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具体由省局动态发布。相关机构实际配备集采药品品种数应达到一定数量要求,原则上逐步达到零售药店不少于50种、民营综合型三级医院不少于80种、其他民营医院不少于50种。
五、强化中选药品供需对接。各地医保部门要引导医药机构打好采购提前量,合理下单备货,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可及性。省局将积极协调中选企业履行保供承诺,加强农村和偏远地区的药品配送调度,协调生产企业扩大配送企业范围,提高配送效率,确保中选药品稳定供应。
六、加强执行情况监测监督。各地医保部门要做好集采执行情况监测,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平价销售中选药品。各地可积极探索将“三进”工作与属地定点资源规划配置、医保定点协议续签、门诊统筹定点等工作协同管理,强化激励约束。实施门诊综合改革的地区制定特定清单项目应优先选用集采中选药品。医药机构采购中选药品进度明显滞后、未规范执行价格政策的,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及时督促整改。对刻意引导患者购买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关于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相关规定,进行记分管理。加强医保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将“三进”工作情况纳入协议评估,并将集采药品配备供应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积极督促和引导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落实集采政策、销售集采药品,更好满足群众集采药品购买需求。
请各地及时上报推进集采“三进”的做法和成效,省局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推介,并适时进行调度、总结和讲评。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