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5〕3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08号)和相关价格治理要求,对我省现行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范和价格标准
(一)价格标准。规范新增的“血液透析费”等18项泌尿系统非手术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通用型项目管理,制定全省统一价格基准,各地围绕基准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超过15%制定政府指导价。其中,在长部省属医院按所定价格执行;县域内医疗机构原则上按价格基准下浮15%的标准执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可按价格基准下浮10%的标准执行,统一管理。规范新增的“血浆置换费”等3项手术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全省最高指导价及各类别最高价格标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透析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具体价格项目详见《湖南省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附件1)。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二)废止项目。废止已整合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置管术”等15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三)医保支付政策。全省各统筹区按明确的医保支付政策执行(附件1)。
二、加强项目收费综合管理
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将我省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透析灌流等四类项目价格调控在国家医保局治理目标范围内。“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血液透析滤过费”“血液透析灌流费”项目中的“监测”指:血温、血压、在线清除率、血容量监测,医院未完成全部四项监测事项的,需按实际每少一项监测减收5元。“血液透析费”项目在长部省属医院单次服务与耗材总费用不超过430元,市州医保局参照设置本辖区医疗机构收费封顶线。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医保局应对照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本地区的项目价格,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湖南省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